MES制造执行系统

产品质量是设计出来的,更是生产出来的。卓越的生产管理,不仅要对生产计划与生产资源进行科学的规划,还要制定科学的工艺质量控制计划,而且要对工序质量、生产效率、加工成本等进行不断的优化。而对生产现场的执行管理,则需要高效的管控能力。只有行之有效的执行管控,才能保障生产计划、生产资源、工艺质量等有序的执行。进而才能对产品质量、生产效率和加工成本等进行可持续的优化。系统简介九创MES制造执行系统以产品生产“零缺陷”为目标,强化执行控制与质量全程可追溯管理,打造数字化透明工厂。基于5M1E和PDCA工具,利用工业物联网技术和智能算法,通过对生产过程的人、机、料、法、环、测等进行领域抽象与数字建模,结合条码技术、设备物联、可视化等,实现对生产现场执行的任务可跟踪、异常可管控、效率可拉动、质量可追溯、改善可持续等管理。通过不断提高产品加工质量的一次合格率,实现以“质”促“效”,为质量强企赋能,加快推进企业智能化与数字化转型升级。九创MES系统生产现场5M1E数字管理模型工艺管理工单管理生产订单生产订单主要来源包括销售订单、预测单与主生产计划等,通过ERP、MRP、APS、SCM等系统集成,支持手工创建。工单管理生产工单(生产工令)基于生产订单以产品为单位,拆分数量,确认产品加工工艺、车间、产线等,实现生产车间的组织、排程、调度、控制、统计、跟踪等管理。加工工艺根据产品加工工艺,进行工艺版本号、质量、人员(能力)、替代料、图纸、设备、工装等工程准备与确认。工单资源根据产品加工工艺,进行生产用料、制程、标签及设备与工装调试、点检、校准等产前资源准备。派工管理生产调度人员,根据生产工单和产品工艺路线,进行生产派工;派工支持整单产线派工与工序派工,支持派到人员、班组、工位、设备等,实现生产工单任务跟踪。车间操作人员通过智能终端扫码实现备料、领料、开工、报工、报检、上料、巡检、质检、工艺指导书查询与工艺图纸调用等操作。通过开工与报工管理,不仅可实施任务跟踪与实时汇报、计时计件统计,还可实现操作过程的防错防呆,并可可大大提高作业效率,并确保生产过程人机料可追溯。现场管理物联感知通过条码枪、PDA、工业电脑等智能终端,及PLC、单片机、WCS等联机,实现产线、工序、工位、设备与5M1E实时数据交互与执行、控制、预测、统计、追溯、改善等过程管理。执行控制基于智能终端与设备联机,通过工单的开工、报工、上料、报质、质检等,实现基于产品加工工艺的调用、异常控制、波动预警、执行拉动等现场管理。物料管理QMS品质管理车间可视化看板管理通过大屏看板将生产过程的5M1E人机料法环测的数据进行实时化、结构化、模型化、智能化的呈现,让车间、产线、工序、员工、机台、效率等正在发生的、将要发生的作业瓶颈与管理黑洞,通过全员共识的目视化看板展示,实现增强管理、效率驱动,打造数字化智能工厂,加速数字化工厂转型升级。通过可视化看板实现数字驱动效率包括(查看详细):首件检模型:记录首件报工时间、质检响应时间、质检完成时间、质检等待时间等;精益质量模型:连续NG触发IPQC巡检;实时NG率触发工艺、巡检、质检;干预数据数型:定额区间值、预警区间值、报警区间值;标准工时模型:产线实际工时/定额工时*产量;质量参数模型:质量参数NG比触发工艺、巡检;设备参数模型:额定参数VS运行参数触发工艺、巡检;优化与改善:看板系统通过数据服务实时获取生产执行数据,并保存数据库;基于数据模型动态化的进行看板可视化呈现,管理人员事后可通过追溯分析进行流程与数据模型优化、效率改善等。系统集成MES系统的实施,原则上不改变企业现有的业务流程,支持独立部署使用,也可支持与其它系统集成使用,如ERP系统\APS系统负责任务的下发,MES系统负责任务执行与结果反馈。通过系统集成保证数据的统一,减少人工录入,防错防呆,提高工作效率。九创MES系统已集成过的包括:用友U8\U8-C\NC,金蝶K3\星空云,鼎捷TOP\E10,SAPBusinessByDesign\BusinessOne、PLM\PDM等。九创MES系统主要功能应用清单(按需配置)车间执行基础管理应用质量管理应用工艺管理应用追溯应用生产订单生产任务排程生产工单派工工序派工\外协派工生产工单齐套料工序用料管理开工管理\报工管理产品下线包装管理组装加工管理报检管理质检管理抽检管理巡检管理质量检测方案管理工艺质量参数控制管理设备运行参数监测管理质量波动管理质量追溯质量分析工序管理工艺路线工艺BOM工艺图纸工艺指导书工艺看板工艺质量参数设备参数替代料管理人员技能管理材料溯源管理产品流向跟踪冻结管理召回管理材料批次追溯查询产品生产批次材料序列号查产品序列号产品序列号查组装部件序列号人机料追溯管理全程质量追溯管理质检报告追溯查询赋码包装应用编码、打码、读码与解码应用系统集成扩展应用件\箱\托\多级包装关联生产批号赋码一物一码序列号赋码一维条码标签二维码标签RFID射频识别标签NFC电子标签防伪标签防窜标签供应商协同赋码客户专用标签条码打印机喷码机激光机人工贴标半自动与全贴标机固定式读码器工业视觉相机条码枪PDA手持终端OCR解码生产设备集成检测设备集成PLC\单片机集成自动上下料设备集成视觉系统设备集成ERP\WMS\SRM\CRM系统集成PLM\PDM集成防真与数字孪生平台集成线边仓管理车间可视化看板OEE设备综合效率管理EMS设备生命周期管理工装夹具管理供应商协同制造管理二次开发OEM行业应用合作九创10年+专注赋能数字化车间转型升级,MES系统自主研发,采用插拔式的模块化设计,支持分步实施与二次定制开发,请联系咨询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二维码防伪防窜溯源系统

二维码防伪防窜溯源系统基于区块链与工业物联网技术,通过一物一码产品数字化身份管理,实现产品防伪查询、质量追溯、渠道防窜货与溯源营销等数字化管理应用。基于产品的一物一码、一箱一码,帮助企业从传统的数量管理,延伸到产品实物序列号管理,实现从结果管理到执行过程管控,实现品牌企业“以产品为媒介”,建立起产品质量、用户服务、渠道建设、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等全程可追溯管理体系。主业务流程系统功能特点轻入口、大流量的防伪验真查询通过手机“扫一扫”,即可开启防伪验真查询,从此告别电话、短信、网站等传统低效率的验真查询方式。用户的每一次扫码查询,系统自动记录查询次数,防止追溯码被克隆,次数达到设定值自动触防伪预警。“轻入口,大流量”轻松实现品牌企业与终端用户互动,为追溯营销与O2O奠定用户基础。区块链大数据防窜技术通过消费者扫码大数据,追溯系统智能定位并记录消费者扫码位置,并与该产品发货区域数据对比,后台提供被动防窜预警服务。基于“区块链防窜账本”,实现防窜预警大数据,辅助管理决策。精准的防窜稽查管理产品市场管理人员还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和系统后台,进行精准防窜稽查与防窜分析等应用,帮助管理者实现数字化的渠道管理。通过对产品的流通防窜监管与保护,不仅保护产品的品质,也是渠道商户合法利益,而且保护企业的品牌建设,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开放的品质溯源之旅将产品溯源信息开放给用户,让用户更好的了解产品、了解企业、了解品牌,增强用户用户体验。产品溯源信息可支持文本、图片、视频等格式的电子检测报告、使用教程、注意事项、企业文化等,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品牌宣传与推广,讲好品牌故事。降低95%以上的产品画册印刷成本与物流成本,更低碳、更环保、更高效!丰富的追溯营销策略支持系统基于产品的生产批次、包装、销售渠道、营销区域、店铺、日期时效、新老用户等,提供精准的移动营销策略支持。营销支持包括会员积分、抽奖活动、问卷调研、礼品兑换、三级分销、O2O店铺引流、异业联盟等品牌营销活动。实现以产品为媒介,提高用户价值,改善服务品质。供应链风险管理有保障当产品、原料、包材、供应商发生质量风险时,可对该质量问题涉及的产品、区域、客户实现供应链冻结管理与召回管理,防止质量风险扩大化,为品牌建设保驾护航:实时防呆控制:在发货时,通过PDA进行采集,实时进行采集校验有效防错。精准召回执行:自动生成以客户为单位召回明细;通过PDA进行防呆验证,提高执行时效。消费者权益保障:实时风险预警通知,可在线申请退换,保障消费者利益。扩展应用系统支持SCCM供应链协同管理系统、MOM生产运维管理、WMS仓库管理系统、二次开发与系统集成等扩展应用。系统支持第三方系统集成,包括:ERP系统、CRM系统、WMS系统、MES系统、TMS系统、电商平台、会员营销系统、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系统支持多种赋码硬件与生产设备集成,包括:喷码机、激光雕刻机、贴标机、PLC控制器、自动化设备等。九创10年+专注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二维码防伪防窜溯源系统采用模块化自主研发设计,支持二次开发与定制研发。更多应用,请联系咨询我们,定制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二维码产品检测报告溯源系统

二维码产品检测报告溯源系统,以“一物一码”为媒介,对产品标签标识、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等采用二维码进行唯一码赋码管理,让用户通过手机“扫一扫”即可查看产品溯源信息、三方检测信息及内部质检信息等,实现品牌企业“以产品为媒介”,建立产品质量、产品防伪、用户服务、营销溯源、品牌建设等全程可追溯管理闭环,帮助企业建设健康的市场运营环境,提高产品附加值,助力品牌宣传与推广,讲好品牌故事。二维码产品检测报告溯源系统,可有效规避传统纸制检测报告制作成本高,传递过程的丢失、出错、篡改、造假等问题;帮助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实现二维码电子化附着每一个单品;针对第三方检测的产品,可帮助用户一键链接第三方平台进行验真查询,提高用户体验;为企业检测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等数字检测赋能。以“质”促“效”,助力质量强企,加快推进企业智能化与数字化的升级进程。系统的实施,不仅可帮助企业建设标准化、可视化的SOP检测作业程序,还能实现产品检测任务的计划安排、过程跟踪、绩效统计、责任追溯等。检测过程,支持生产过程人机料法环测质量波动数据跟踪,辅助精准检测。检测数据支持自化设备集成,测试参数同步、测试数据建模分析等,系统也可支持第三方检测系统数据集成应用。九创10年+专注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系统自主研发,支持二次开发与定制研发。更多应用,请联系咨询我们,定制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应用案例

Application Case

数字工厂可视化看板解决方案

任务跟踪\质量控制\设备OEE数字增强与效率驱动

数字工厂智能调度解决方案

产线工序工位人机料法全程可追溯、执行过程防呆

供应链产品标识协同管理解决方案

规范供应来料与客户发货标签标准化,质量可追溯

化妆品防伪防窜营销溯源解决方案

打造健康的市场经营环境,促进品牌宣传与推广

乳制品防窜货质量追溯解决方案

遏制市场窜货,提供精准防窜稽查,全程可追溯

3C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解决方案

建立来料可查,生产可控,售后可溯的管控平台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置顶][2023-02-01]九创MES制造执行系统2023版全新发布

九创MES系统基于5M1E实现全面质量管理,基于PDCA改善模型,结合物联网技术实现智能化执行防呆、过程预警、实时干预、持续改善,帮助制造业改善产品加工质量,助力“质量强国、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建设。本期主要从5M1E(人机料法环测)解决介绍九创MES系统如何基于工业物联网技术,实现产品在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追溯的应用。引言人机料法环测是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主要有六个重要要素,也是重要执行过程,更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因素:人:参与产品生产设计、计划、制造、质检等所有人员;机:产品生产过程所用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工装、夹具、刀具等;料:产品生产过程所使用的核心材料、辅助材料;法:产品生产过程与测试过程所使用的工序制程、工艺方法、测试方案、质检办法、QA品质管控方案等;环:产品生产过程与测试过程的IPQC过程质量控制的设备加工参数、拉动方案、巡检方案、防呆方案等;测:产品生产下线的FQC成品检验方案、检验质量判断结果、分析与改善方案;MES系统5M1E——人员九创MES系统在实施过程将根据企业对质量与管理诉求,优化企业管理流程,通过设置生产准备、生产执行、生产控制等关键采集点,实现采集人员或班组信息,进行责任人、作业时间、作业数量的统计与跟踪,并可较验其作业能力与作业绩效等。管理策略工艺设置(用料、质量参数、工艺流程、劳动力参数);操作执行(配方、领料、投料、开工、报工);过程管理(车间巡检、质量检验、质量判定)拉动管理(要料系统、要单系统、质判系统);MES系统5M1E——设备基于生产、质检、周转、存放等设备进行IOT物联网及数字化管理,提升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让设备故障消灭在摇篮里;并为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的可持续改善提供数据驱动依据。管理策略建立设备电子档案,改造或增加数据通信模块,实现设备物联;设置设备关键运行参数、质量参数、产品工序参数,监测作业准备、生产过程,实现拉动式管理;通过设备运维计划与执行、生产派工计划与执行、开工执行、生产过程等,为生产执行全生命周期数据模型;OEE设备综合效率(OverallEquipmentEffectiveness);MES系统5M1E——材料管理九创MES系统基于生产过程材料管理涉及到的从产品研发用料、生产试制到批量生产的采购计划、供应商评审与来料质量、收料与上架、在库与盘点、备料与投料、线边仓、产成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条码技术实现自动采集与记录、并能实时做到防错与防呆管理,为生产提供持续保障。管理策略批号管理(赋码、先进先出、效期管理、备料、投料、线边仓、混号);BOM管理(配方管理、保密配方、替换料、相克料);RF枪防呆管理(料号、批号、工序投料防跳转、效期);追溯管理(冻结管理、召回管理、流向追溯、多维度追溯分析);计量管理(现存量、可用量、自动称重、自动计量);包装管理(收料管理、套标管理、产品批号打码、多级包装、自动贴标、中转箱);MES系统5M1E——工艺管理通过对产品工艺配方,工序顺序、工序质量、工序设备等维度的设置,指导生产整个过程:在生产任务下达时,通过指定产品的生产工艺版本号,实现在产品生产时有章可寻;通过条码系统与智能设备,可有效防错与纠错;基于生产数据,通过数据建模分析,实现对产品的质量、工艺、设备、原料、人员、产线、产量等多维度的分析,达到持续改善。管理策略工艺档案(工艺BOM、版本号、工序、设备、工艺图纸、工序作业指导书);工艺质量(工序质量、预警设置、报警设置、工序设备参数)工艺控制(备料管理、工序操作能力、开工、报工、工艺流程卡、投料管理、工序防跳转、工序质量、预警、报警)工艺改善(质量模型分析、质量追溯)MES系统5M1E——过程环境与质量检测基于工艺过程的关键设备参数、质量参数的产品工艺数据建模,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自动化传感器实时采集与建模分析,达到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的预警与报警,实现生产制程的实时控制。通过生产现场看板系统与安灯系统,可有效指导与警示一线操作员标准化作业,并实现拉动式管理。管理策略环境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光电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振动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电化学传感器、水质传感器、手工记录等);预警模型(关键指标,达到预警范围值时、持续时长、发生频率);报警模型(关键指标,达到报警范围值时、持续时长、发生频率);目视化管理(生产看板、工序看板、工艺看板、安灯系统等);九创10年+专注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MES系统自主研发,支持二次定制开发,更多内容,请联系我们获取您的专属数字化工厂解决方案。

[2023-08-16]安徽省药监局扎实推进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在亳州市召开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讨论会,研讨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相关规范,征求企业意见。近年来,安徽省药监局将中药饮片追溯纳入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安徽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重要内容,联合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安徽省数据资源局探索推进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一是支持亳州市政府建成运行中药饮片生产环节信息化追溯系统,推动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人、机、料、法、环、测”数据电子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二是参照国家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基础数据规范,推动建设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平台(包含追溯系统、协同服务和追溯监管系统等),将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向流通使用环节延伸,运用信息化手段赋能中药饮片监管工作,服务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会议解读了中药饮片追溯相关法规文件,介绍了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平台项目背景、建设思路和系统功能,重点讲解了《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标识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平台与企业自建系统数据对接规范(征求意见稿)》。与会企业围绕上述规范展开研讨,结合实际业务,针对追溯码产品标识、包装规格标识以及数据对接、数据安全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023-08-16]天津数字赋能农产品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监管

从天津市农业农村委获悉,天津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98%以上,在此基础上,市农业主管部门利用数字化手段,全局统筹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平台,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传统管理”转变为“现代治理”。近年来,天津市财政累计投入资金3000余万元,市农业农村部门先后建成放心蔬菜、放心肉鸡、放心猪肉、放心水产品等放心农产品追溯系统,其中放心蔬菜和放心水产品追溯系统已实现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全市207家放心菜基地、263家放心肉鸡基地、349家放心猪肉基地和所有生猪、肉鸡屠宰企业及92家放心水产品基地农产品实现产品可追溯,消费者可通过扫描农产品附带的二维码查询追溯信息。守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离不开强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软硬件支撑。健全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准绳,目前,天津市共批准地方标准立项46项,完成标准制定修订32项,天津市现行农业地方标准达到246项。放心农产品基地的示范引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基础,目前,天津市现有认证绿色食品151个、有机农产品7个、地理标志农产品9个,新增获批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生产经营主体4家、产品6个。擦亮“津农精品”金字招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官方背书,“津农精品”作为天津市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其包含的212个农产品品牌,象征着标准化的生产、健全的品控、上乘的质量和全程可追溯。下一步,天津市将继续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监管、执法、监测和追溯4个App系统,全面实施网格化“互联网+监管”智慧管理,时刻守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023-08-16]河南省新密市发放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机

为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8月8日,新密市农委质量监管科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培训会,各乡镇(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养殖场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会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已经成为了农产品的身份证,有了这张身份证,可以清楚看到食用农产品合格上注明的农产品名称、重量、产地、生产者签名、开具日期等详实的农产品“身份”信息。有了这张合格证,彻底改变了之前的诸多弊端。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主开具合格证,承诺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合格证制度,可以把生产主体管理、种养过程管控、农兽药残留自检、产品带证上市、问题产品溯源各项环节都集成起来,把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起来,提升监管效能,打通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最初一公里”。

[2023-08-16]全面实施棉花质量追溯 助力兵团棉花产业提质增效

为保障棉农收益、提升棉花质量、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兵团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有关要求,8月10日,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23年度兵团棉花质量追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棉花质量追溯实施范围扩大到兵团所有植棉师,对质量达到“双29B2”级及以上(即纤维长度大于等于29mm、断裂比强度大于等于29cN/tex,马克隆值为A级或B2级)的细绒棉奖补0.35元/公斤,利用“优质优补”引导兵团优质棉花生产。一是扩大了实施范围,优化了参与条件。棉花质量追溯由试点调整为全面实施,优化了棉花实际种植者参与棉花质量追溯的条件,种植面积从1000亩调整为500亩,并增加了棉花实际种植者自由组团模式。二是强调了棉花加工企业参与质量追溯的要求。棉花加工企业须经2023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公示,上一年度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籽棉堆放场地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具备棉花质量追溯软硬件。籽棉收购时,棉农通过刷身份证给棉卷赋予唯一识别码,棉花加工企业按照“一试五定”分品种收购、分追溯单元堆放籽棉;加工时,按照追溯单元,分等分级加工。通过唯一识别码,将棉花实际种植者的籽棉交售信息与加工企业、公证检验结果信息关联,实现从棉花实际种植者到皮棉检验结果的精准追溯。三是明确了棉花质量追溯时限要求。2023年8月31日前,参与棉花质量追溯的棉花实际种植者完成质量追溯单元组建,棉花加工企业完成参与棉花质量追溯资质申报;2024年1月31日24时前,参与棉花质量追溯的棉花实际种植者在此之前按照要求交售至棉花质量追溯加工企业的籽棉纳入补贴统计范围;2024年3月15日24时前,参与棉花质量追溯的棉花加工企业在此之前完成参与质量追溯交售的籽棉加工入库工作。开展棉花质量追溯,是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实施棉花质量补贴的具体手段。《实施方案》的印发,将进一步激发广大棉农的质量意识,强化质量导向,推动兵团棉花生产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高兵团棉花市场竞争力,促进兵团棉花高质量发展。上海九创专业承建运维各类检测报告防伪追溯平台,欢迎联系咨询:15821228055

[2023-06-30]动力电池全供应链的透明和可追溯性对减排至关重要

在气候变化给全人类带来严峻挑战之际,企业如何从产业链入手,提升生产全过程的减排力度,已经成为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维度评判企业的重要标准。6月27日~29日,世界经济论坛第十四届新领军者年会(又称“夏季达沃斯论坛”)在天津召开,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成为热议话题。6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在论坛现场采访了英国区块链初创公司Circulor首席执行官DouglasJohnson-Poensgen(以下简称Johnson-Poensgen),就如何利用可追踪技术提升电动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展开讨论。Johnson-Poensgen表示,如果不能在电池生产的供应链中提高负责任采购和可持续性的水平,那么汽车工业向电动车转型的减排初衷就无从谈起。“如果我们不解决供应链的可持续性问题,那么普通人少吃肉或者少开车不会带来任何的改善,”据悉,Circulor主要利用区块链技术,为电动汽车电池的供应链提供可供追踪的信息平台,其合作伙伴包括沃尔沃、捷豹路虎等车企,必和必拓和道达尔能源等巨头。NBD:我们看到企业在签订采购协议时,对供应链的可追溯性要求越来越普遍。这一趋势的出现原因何在?Johnson-Poensgen:能源转型的整个目的是说电动汽车应该对地球更好,而不是更坏,这是很显然的道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制造电动车电池所需要开采的原材料,包括镍、钴、锂等等,以及制造电动车的数量和规模,会带来破坏环境的风险和担忧。就电动车来说,减排的压力已经从消费者转移到了电动车生产商,因为问题不再是消费者减少汽油消费,而是制造车的过程应该更具有可持续性。所以下游的电动车企业就非常希望证明他们具有责任感,而且监管层也开始注意到这一点,不同地区开始采取不同的监管路径。为什么生产电池的碳排放特别关键呢?因为在生产电动车的过程中,电池环节的碳排放占总量的40%到60%,所以解决生产电池的排放问题就成为了能源转型的关键挑战。现在几乎所有的电池合约里都把负责任的采购作为重点内容,所以我们看到车企直接和必和必拓等矿业巨头签供应合约,因为这些原材料生产商能够证明自己的采矿方式更有可持续性。NBD:如何提升供应链的透明度?Johnson-Poensgen:我们建造了一个数字线程来追踪材料的物理流程,比如说为矿场的一块原料创造一个数字孪生体(digitaltwin)。从一块石头到最终成为电池,其在供应链中经历了很多变化形态的阶段:从压碎的石头到粗炼、精炼,再到与其他原料合成阴极材料,最终成为电池的组成部分。建造数字线程,意味着把所有这些从输入到成品的工业过程包括进来。我经常用蛋糕配方的类比来解释这个过程。配方包含特定量的面粉、鸡蛋、黄油和糖,然后把它们放进烤箱做成蛋糕,当然面粉已经看不见了,但我仍然能够识别这个蛋糕就是用那些面粉做出来的,这就是基本原理。在供应链中,数字线程可以显示原材料的来源、哪些企业参与了生产,然后还可以加入使用了多少可再生能源、用水的再循环情况,以及其他ESG指标。车企作为终端的消费者会把这些信息纳入考虑范围内。NBD:Circulor和中国企业的合作情况如何?Johnson-Poensgen:我们的生态中约有70%的客户和参与者都和中国的平台有关联。这一点也不意外,因为中国主导了全球电动车电池的供应链,而且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这些企业都开始向我们这样的可追溯平台提供信息。他们意识到,在获取原材料方式和业务的可持续性方面越透明,他们的商业机会就越多,因为下游的车企都在寻找愿意提升可持续性的供应商。NBD:您认为全球对供应链可追溯性的需求前景如何?Johnson-Poensgen:欧洲电池监管已经推出了“电池护照”的制度。中国已经有电池监管政策,比欧洲还早,人们也在讨论类似电池护照制度的可能性。日本和美国也在考虑建立起一套识别电池产地和原材料来源的数字识别机制。所以现在全球在这些供应链上要求更大的透明度,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NBD:这种可追溯性趋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Johnson-Poensgen:我想最主要的挑战就是,当一个企业把自己商业运作的信息,比如可持续性的水平,透露给一个可追踪的平台时,企业很自然会感到紧张。就在五年前,还没有人在做可追踪性方面的工作,所以我们现在是在旅途上的第一步。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明显,但当一个东西还很新的时候,人们会感到紧张。NBD:您为何来参加夏季达沃斯论坛呢?Johnson-Poensgen:世界经济论坛在2021年发布了一份报告,指出包括建筑业、汽车、航空等八个全球供应链贡献了50%的全球减排量。如果我们不解决供应链的可持续性问题,那么普通人少吃肉或者少开车不会带来任何的改善。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知道东西是从哪里生产的,以及生产过程的可持续性水平如何。每日经济新闻

[2023-03-07]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精神 按下健康金锣“快进键”

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纲要》部署了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等一系列具体举措。作为民生保障的第一刚需,食品的质量提升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此也将对肉制品产业产生深远影响。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肉业龙头企业金锣集团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精神,始终以高品质肉食产品保障消费者餐桌安全,坚定不移地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实行全链条品质管控推动产品质量提档升级质量提升,食品先行。“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着力提升产品质量,着力推动品牌建设”,《纲要》围绕食品的种植养殖源头、生产加工、检测监管、冷链物流、流通消费等方方面面,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金锣集团作为肉业龙头企业,高度重视品质管理,并在不断追求卓越品质的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形成了覆盖全产业链、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每个环节都践行着“打造健康食品产业链,让消费者食肉无忧,美味尽享”的郑重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有保障的肉类食品。制度创新,建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食品安全上,金锣深知“产品质量无小事,食品安全大如天”,“食品安全是金锣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已经深深地融入到了每一个金锣人的理念和行动中。为筑牢食安“护城河”,金锣集团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不断强化食品安全防控理念,引入HACCP、ISO22000等质量管理理念和管理体系;另一方面结合《食品安全法》和自身实际情况,对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建立了供应商管理制度、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全程控制制度、产品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危机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并对全体工作人员尽心培训,严格落实执行,持续跟踪调整。构建质控标准,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健康人们常说,“一流的企业做标准”,这句话对健康肉制品行业龙头企业金锣集团来说,是自创业之初就坚守至今的原则铁律,也是其打造卓越品质的关键抓手。原料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首要环节。为了从源头保证原料的安全性,金锣指定了严格的供应商选拔标准:要成为金锣的供应商,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测试和评审,对原料样品试验、原料保质期等关键指标进行测试,对厂家的各项资质、生产储存现场等进行严格评审,评审过程重要项目实施一票否决机制。试验、测试和评审都通过了,原料才能投入使用,使用后的产品还需要专人全程跟踪检查,无异常出现方可纳入合格供应商的范畴。在验标入厂环节,金锣也制定了192项严于国家标准的内部验收标准,对所有到货的物料对照标准,批批抽样检测,通过采购部仓库保管员验收、质管部原辅料科专人验收和研发部化验室检测验收三道关,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分别对索证索票、感官指标、理化微生物指标进行把关,不合格的坚决拒收。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截至目前,金锣集团已成为3个国家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共计参与制订4项国际标准,26项国家标准,12项行业标准。在金锣集团官网增设的“食品标准公示”板块下,消费者可以看到金锣所有产品的执行标准清单,在金锣内部的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由金锣集团标准科与工艺管理部、研发部、生产部、检测中心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的341项企业标准、流程规范详细可见。生产全程严格管控,技术改造提升工艺从日本、德国、美国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并持续升级改造,全程管道化、自动化、密闭化运输,超高温瞬时灭菌、灌装、包装、机械手码垛,红外线智能自动挑拣……探访金锣高低温肉制品透明工厂的实时生产过程,充满现代工业美与满满“黑科技”感的各个环节总是令人惊叹。在这里,整个生产过程均为远程监控,实现了加工过程自动化、出厂产品标准化。比如处于产业链中游的灭菌这一环节,作为肉制品加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控制点,金锣对所有高压杀菌釜进行了信息化管理,对所有机械温度计、压力表,都安装了电子传感器,并自行开发智能监控系统,记录灭菌过程中每一秒温度、压力的变化,杀菌锅内温度数据和关键工艺点参数都会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直接上传到品管员的电脑上,任何一个点的标准数据出现异常,就会马上发出警报,提醒操作人员快速处理并查找原因整改,最大程度保证灭菌的真实有效。金锣还在每条肉制品流水线后方都配备了金属探测仪、X光异物探测仪以及红外线智能自动挑拣机,该设备采用AI同步识别检测技术,能够360度全方位无死角检测产品,让蛋白、水分、脂肪等不合格随时暴露,并随时发现异物或隐患,杜绝不合格的产品流入下一环节。严把产品出厂检测关,杜绝不合格品流入市场为了把控质量,金锣集团建立了高水平的检测中心,配备专业人才和设备齐全的中心实验室,同时建立了360度全方位检测体系和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中,高学历和中高级职称人才占比50%以上,并耗资近千万元购置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酶标仪、微生物快速检测仪等先进检测设备,可以承担食品致病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200多个项目的检测,实现宰前、生产过程以及出厂前的快速检测与产品的追溯,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2011年,集团检测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可向客户提供区域内互认,权威测试数据和结果,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这意味着金锣的质量检测能力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服务的技术能力。以科技创新赋能品控升级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食品安全生产,品控是关键,科技是“武器”,《纲要》提出:建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产品创新,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近年来,肉制品产业发展逐渐由强调产品数量向强调产品质量转变,科技创新已成为引领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金锣作为肉业龙头企业,十分重视科研实力的沉淀与提升,不断加大科研投入,不断推动食品安全技术的成果转化,升级产品的食安管控水平,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安心、吃得开心。据悉,金锣累计投入20亿元成立科技研究院,每年保持10%的投入增幅,用于创新技术研发。同时,金锣与国内多所科研机构合作百余个产学研项目,并在全球范围内与科研机构深度合作,设立健康科研院、博士后基地和院士工作站,研发水平和人才储备在业内都处于领先地位。截至目前,金锣集团已获得发明专利35项,国际PCT专利53项。此外,金锣不断加大与中国农业大学、东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等高校的产学研合作,持续扩大技术改造和工艺革新创新引进交流,全方位提升产品质量。产研的持续投入和转化不仅应用在肉制品的品质保障上,还集中反映在产品矩阵的变化上。在现代科技的助力下,肉业龙头金锣突破并掌握了一大批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关键核心技术,为消费者提供冷鲜肉、冻品、熟制品、调理品、调味品五大系列1000余种健康的优质肉制品。并通过多年的品类品牌化运作,打造了肉粒多、无淀粉、健食力、德斯克、哈啰伙伴等畅销全国的明星产品矩阵,引领肉制品行业从“传统生产+基础营养”的1.0时代,发展到“产品细分+美味好吃”的2.0时代,再到如今正式迈入“科技创新+大健康”的3.0时代。比如,为了回应消费者对“更多肉”和“更少淀粉“的期待,金锣相继开发了”金锣肉粒多“和“无淀粉金锣王中王”,颠覆消费者对火腿肠的刻板印象,在国内掀起了肉制品品质革命;在肉制品从高温向低温迭代的过程中,金锣也加大对低温肉制品的研发,推出低温系列王牌产品“德斯克”,并形成了包含“德式脆皮热狗肠”“德式山庄火腿”和“德式切片火腿””德斯克德式水晶肉排火腿“”德式腱子肉火腿“和”德式山庄烤肠“等产品在内的全品类矩阵,不仅跟上了消费迭代的步伐,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还重构了低温肉制品的品牌格局。凭借对肉制品生产研发的深刻理解,金锣关注营养结构与品尝体验上的新要求,积极探索新技术与新产品,并于2018年7月正式推出了“健食力低脂香肠”。产品通过甄选脂肪含量较低的猪后腿肉和低脂低卡的鸡肉,运用三重去脂工艺,实现产品脂肪含量仅有2.5%,对比同品牌普通香肠减脂60%以上,同时也保证了产品口感的弹韧柔嫩与口味的鲜香醇厚,解馋又轻负担,完美满足消费者对口味和健康需求的统一。拥抱数字技术加速质控全流程信息化转型《纲要》提出:加强食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推动质量控制全流程信息化转型。事实上,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和数字科技的发展,数字科技的创新应用已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食品产业升级的重要驱动力。在技术创新的进程中,金锣也实时把生物技术、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科技巧妙融合进产业链中,探求数字应用对于食品品质控制的影响。把握肉类安全质量关,冷链存储是关键一环。在运输流通环节中,金锣集团有着明确精细的规范。针对冷鲜肉和低温肉制品,为真正实现全程冷链,金锣集团遵循就近原则,为消费者匹配最近距离的产品供应源,并采用专门的制冷运输车。运输前,制冷运输车已经提前做好预冷工作,将车厢温度稳定在0—4度,而且所有制冷车全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可以实现全程的卫星定位和温度监控,使产品在最短时间内直抵餐桌,缩短了流通环节,提高了配送时效,保障了“最后一公里”物流配送的安全。2014年,金锣上线了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食品全程可追溯信息系统,这是金锣一项行业内首开先河之举。通过“一物一码”数字化溯源手段的应用,金锣把供应商管理、原物料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出厂检验、终端服务等信息等全面整合,让产品拥有独特的“数字身份信息”。该系统实现了追溯系统电子信息化,极大提升追溯作业效率,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管理成本,还进一步延伸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食安体系,并把对食安建设的要求覆盖到上下游合作伙伴端,使产品从原料采购到终端消费实现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追溯管理,从而确保送到消费者手中的金锣肉制品都是高品质的结晶。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备受社会大众和国家政府的高度关注。金锣集团作为国内肉制品标杆企业,依托严格的品控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深刻践行着让消费者食肉无忧的企业使命,致力当好”国民美好生活的服务商”,推动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接下来,金锣仍将在价值观和企业使命的共同指引下,锚定“质量强国”建设精神,把食品安全放在心上,把产业的命运扛到肩上,坚定地走在健康化、品质化、高端化发展的进阶之路上,托举起百姓餐桌的安全,为质量强国事业提供坚实的支撑。(来源:新视线)

[2023-06-16]数字蝶变 3年内上海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将增加100台/万人

上海制造业数字化水平有望显著提升。最新发布的《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下称《行动计划》)提出,上海要实施数字蝶变行动,加快传统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加快建设智能工厂,深化工业互联网应用赋能;要发展区块链、Web3.0等数字新经济,推动元宇宙重大应用。围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提出了细分目标:到202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比例达80%以上,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力争达360台/万人。数据显示,2022年,上海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为260台/万人。这意味着三年间,上海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将提升100台/万人。“围绕数字化转型,上海要实施智能工厂领航计划和‘工赋上海’行动计划,以打造智能工厂标杆企业和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抓手,推动制造业企业抓好数字赋能,加快转型发展。”上海市副市长李政在15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说。围绕产业升级,上海将从三个方面实施数字蝶变行动:在加快传统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方面,上海将推动传统制造业企业加快机器人应用、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连接;在加快建设智能工厂方面,上海将实施智能工厂领航计划,制定“一厂一方案”,打造20家标杆性智能工厂、200家示范性智能工厂,新增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2万台;在深化工业互联网应用赋能方面,上海将实施“工赋上海”行动计划,打造30个行业性工业互联网标杆平台,培育3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梯度培育40家“工赋链主”企业,为产业链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组团式服务。“上海将向首次‘小升规’和‘新建入统’的工业企业发放最高50万元‘成长券’,支持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等专业服务。”上海市经信委主任吴金城说。**科技联合创始人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行动计划》提出了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比例达80%以上的目标,这意味着大部分制造业企业都将会进行数字化转型,以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为了实现360台/万人的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目标,姚志强认为,上海可从以下方面着手提升:第一,建议政策层面持续发力,鼓励企业增加对工业机器人的投资和使用;第二,建议加强对工业机器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机器人的智能化水平和适用范围;第三,建议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出更多的机器人工程师和操作人员,以满足市场需求。在姚志强看来,未来制造业数字化生产的主要特征是智能化、自动化。通过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制造业企业可以实现生产过程的全面监控和管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同时,数字化技术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个性化定制和灵活生产,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2023-06-16]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未来三年上海这样干

近日,上海出台《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下称《行动计划》)。根据《行动计划》,到2025年,上海“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将不断夯实,工业增加值超过1.3万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5%以上。《行动计划》还围绕高端制造引领功能、自主创新策源水平、数字化和绿色化转型、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等方面,提出细分指标。比如,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5%、三大先导产业总规模达到1.8万亿元、重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以上、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力争达到360台/万人等。在2023年6月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副市长李政表示,《行动计划》作为今后三年推动上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同时结合新发展趋势,优化调整下阶段制造业发展目标、任务举措。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计划》提出未来三年,上海将实施强链升级、强基筑底、数字蝶变、绿色领跑、企业成长、空间扩展等6大行动共22项重点任务。在强链升级方面,上海将制订新一轮三大先导产业发展方案,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加快集成电路关键环节研发攻关,推动下一代技术创新融合发展;布局生物医药基因和细胞治疗、合成生物学等前沿领域;瞄准人工智能技术前沿,构建通用大模型,面向垂直领域发展产业生态,建设国际算法创新基地,加快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上海还将打造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4个万亿级产业集群,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2个五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细分领域千亿级产业;加速布局“四个新赛道”和“五大未来产业”,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共进。为夯实制造业发展基础,上海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体来看,上海将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每年实施攻关项目100个以上。预计到2025年,上海将推动基础零部件产业化、基础材料示范应用、大型工业基础软件研制突破超250项。上海还将加快建设制造业创新载体,布局一批国家级和市级创新平台;推动“链主”企业牵头组建开放型创新联合体,强化制造业质量品牌建设。为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改造,上海提出实施智能工厂领航计划,打造20家标杆性智能工厂、200家示范性智能工厂;实施“工赋上海”行动计划,打造30个行业性工业互联网标杆平台,梯度培育40家“工赋链主”企业。同时,上海还将为企业提供评估诊断和改造升级等服务,支持企业数字化诊断、购买算力服务。上海市经信委主任吴金城透露,上海将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举办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为各类优质企业提供政策服务包。吴金城表示,上海向首次“小升规”和“新建入统”工业企业发放“成长券”,最高50万元,支持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围绕绿色低碳新方向,上海将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创新,围绕氢能、高端能源装备、低碳冶金等领域,加快低碳零碳负碳等技术创新,突破共性关键技术、重大节能先进装备。同时,上海将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和碳效评价,推动一批创新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围绕钢铁、化工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宝武碳中和产业园、化工区绿色低碳示范园;持续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每年淘汰落后产能500项左右。为壮大制造企业群体,上海计划梯队培育领航企业、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根据《行动计划》,未来三年内新增15家左右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动态培育50家左右龙头企业。同时,上海将加快引进制造业总部,滚动培育一批“独角兽”“瞪羚”等科技型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0000家;更大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小升规”,每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000家左右。在空间扩展方面,上海将优化制造业空间布局,提高产业经济密度,发挥产业地图对投资促进的引导作用,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同时推动浦东、临港、五个新城、南北转型等地区加快制造业增长。此外,上海将定期组织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调查评价,形成低效产业用地清单,以减量化、土地收储、市场化补偿、园区回购等方式,推动低效产业用地退出,导入优质产业项目。在加强重大产业项目的土地规划用地方面,上海有哪些支持政策?上海市规划资源局副局长韦冬表示,上海各区将按照分区域、分产业类型形成区域产业准入标准,通过“标准地”、“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提高土地供应精准度,确保重大产业项目快速落地;同时实行产业用地地价底线管理,建立产业用地地价与项目绩效挂钩机制,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每年通过提质增效、存量盘活、城市更新、土地出让等方式,保障产业用地规模不低于1万亩。”韦冬表示。韦冬还表示,上海出台的《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在拓展存量产业空间供给、增强协同监管提升施策效果等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强化,切实提升存量产业用地的绩效水平,确保产业用地用于产业、服务于产业,防止炒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发布的《行动计划》也在信贷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上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金融服务在为上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保障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还有什么创新举措?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总经济师陶昌盛回答界面财联社提问时表示,为推进上海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上海银保监局会同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制定“1+2”科技金融服务方案,为推动上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陶昌盛透露,上海加大了信贷等金融支持力度。截至今年4月末,上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1.9%;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46.1%和42.6%,均大幅高于全市各项贷款总体增速。在融资租赁方面,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投向制造业租赁资产余额约2136亿元,涉及客户数量91663家;从租赁物类型来看,交通运输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工业装备占比最高且近年来增幅明显。在保险支持方面,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上海共累计完成202个重点创新项目承保,涵盖ARJ21飞机、船舶制造、智能发电设备、工程设备等重点领域,累计提供风险保障802亿元。“我们将继续会同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市经信委等部门,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此外,把握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新机遇,推动科创金融相关工作取得新成效。”陶昌盛表示。

[2022-12-31]MES与ERP的作用及两者之间相互作用关系

MES系统在工厂综合自动化系统中起着中间层的作用。在MRPII、ERP系统产生的长期计划指导下,MES根据底层控制系统采集的与生产有关的实时数据,对短期生产作业的计划调度、监控、资源配置和生产过程进行优化。那么MES依靠哪些技术、模块实现这一目标呢?MES起到承上启下优化数据流。作为一种计算机辅助生产管理系统,MES的重要使命就是实现企业的连续信息流。它包含了许多功能模块。通过实践,MESA(MES国际联合会)归纳了十一个主要的MES能模块,包括工序详细调度、资源分配和状态管理、生产单元分配、过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维护管理、质量管理、文档控制、产品跟踪和产品清单管理、性能分析和数据采集等模块。通过上述这些模块有效协作,MES在工厂综合自动化系统中起着中间层的作用。在MES下层,是底层生产控制系统,包括DCS、PLC、NC/CNC和SCADA或这几种类型的组合;在MES上层,则是高层管理计划系统,包括ERP、MRPII。从层次角度分析,制造企业的控制结构可划分为工厂层(或公司层)、车间层、单元层和设备层。其中单元层相当于一般企业的工段或班组。通常,ERP系统处于工厂层和车间层,有时会扩展到单元层;设备控制系统处于设备层,有时会扩展到单元层;而MES则总是处于车间层与单元层。因此,MES与ERP在车间层(有时包括单元层)的功能上会有部分重复,MES与设备控制系统在单元层有时也会有部分功能重叠。在MRPII、ERP系统产生的长期计划的指导下,MES根据底层控制系统采集的与生产有关的实时数据,进行短期生产作业的计划调度、监控、资源配置和生产过程的优化等工作。控制与信息反馈流程以及MES与ERP、设备控制系统之间的关系。计划与控制指令自上而下越来越详细和具体,而由分布在生产现场的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自下而上经过层层汇总,数据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在信息交互的具体内容方面,MES向上层提交周期盘点次数、生产能力、材料消耗、劳动力和生产线运行性能、在制品(WIP)存放位置和状态、实际定单执行等涉及生产运行的数据;向底层控制系统发布生产指令控制及有关的生产线运行的各种参数等。MES与ERP优势互补(1)ERP的不足虽然ERP能够很好地解决生产计划问题,但是在车间这一层次的控制却往往不够完善。例如,ERP里面的车间控制模块计划功能一般很弱,主要是执行MRP计划。它把MRP计划变换为车间加工单和调度单,并按车间加工单和调度单执行,同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进行投入与产出控制。(2)MES的优势MES的计划调度功能与ERP车间层的功能有些类似,但MES的计划调度的功能比较强,制定的计划也比较详细。MES一般按车间层和单元层分级制定作业计划,并对车间的每一台设备或操作人员分派任务。MES中的车间加工单与ERP的类似,MES中的调度单是对车间加工单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进一步分解,通常会细化到计划期内每个单元每台设备每天(或每班)的生产任务。同时,以分派工单的形式把第二天或下一班的生产任务分派到每一个操作人员(或设备)上。MES系统反馈的数据不仅包括每台设备、每个工序和每个操作人员的数据,还包括加工过程中的状态数据,而且由于采用自动化数据采集技术,使状态数据可实时采集。采集的数据经过层层汇总,最后可得到整个工厂的生产现场数据。由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把MES与ERP集成起来,不仅能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同时,可使MES系统的生产计划更合理,使ERP系统的数据更及时有效,工作效率更高,这正是工厂管理所需要的效果。(转载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03-07]完善供应链生态体系,助力“制造业当家”

制造业当家系列谈  2023年1月,随着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的召开,由“制造业起家”的广东吹响了“制造业当家”的高质量奋进号角。广州市高质量发展大会也提出,坚定不移推进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落实制造业当家“一把手”工程。在国内外愈演愈烈的制造业供应链攻防战中,广州既拥有明显的基础优势,同时也仍存在一定短板,制造业当家的供应链基础必须进一步夯实和提高,以更好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广州制造业供应链优势突出  制造业供应链体系不断优化。目前,广州制造业产品体系较为完备,拥有41个工业大类中的35个,是华南地区工业门类最齐全的城市,配套能力位居全国前列,制造产业链条丰富。2022年,广州入选国家首批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试点、国家首批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供应链生态不断优化。  制造业供应链韧性不断提升。过去3年,面对国内散发疫情不断、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受阻等形势,广州迅速摸查制造业企业供应链受阻情况,通过加强部省协同和跨区域协调,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畅通,为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提供了强有力支撑。2022年,尽管面临多重困难,广州先进制造业仍然实力凸显,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升至61.6%。  现代物流产业生态链日益健全。广州作为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国际商贸中心,依托汽车制造及后市场、快消品、生物医药、电子商务等产业优势,培育出一批专业化、平台化物流供应链企业,交通物流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多个世界50强物流企业在穗设大区分部或亚太转运中心,物流中心地位持续提高。在后疫情时代,随着“新经济、新基建、新消费”加快发展,广州物流链体系适配的场景将更加丰富,这也为有效支撑制造业强市创造有利条件。广州制造业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  制造业供应链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一方面,物流供应链体系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物流企业仍主要承担“仓库保管员”和“搬运工”的角色,集中在货物运输、货运代理、劳务派遣服务等价值链中低端环节,在航运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高附加值、衍生服务方面的占比仍有待提升。物流供应链服务体系的不尽完善,使得物流对实体经济“降本增效”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不少企业供应链面临管理和整合难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协调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生产进度和生产能力匹配上存在一定困难,较多制造业中小企业仅追求物流设施优化而未能实现整个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优化,无法和上下游形成高效协同。  制造业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仍需增强。不少制造业企业仍处于供应链价值链中低端,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不足,供应链附加值较低。另外,广州制造企业多为中间产品生产企业,其供应链将面临挤压现象。尤其是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等制造业战略性零部件国产占比偏低,受海外供应商制约,供应链抗风险能力不足。面对发达国家实施“制造业回归”战略和有力度的奖补政策,广州制造业中间品贸易也面临不小的国际供应链风险。  三是制造业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程度有待提高。供应链模式与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融合程度还不够深,不少制造业企业只是将数字化技术与供应链管理进行了初步融合,供应链体系中的信息孤岛、数据分割、数字化基础设施薄弱、上下游企业缺乏联动等问题突出。另外,智能制造共性技术供给缺失问题仍待解决,一些中小企业难以获取合适匹配的智能制造技术,智能制造发展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支持产业发展滞后于制造业供应链智能化转型需求。中小型技术供应商难以提供匹配度高的智能制造技术和管理模块,品牌技术供应商更多提供成套的智能制造技术解决方案,但改造费用过高。完善供应链生态体系亟待补短板强弱项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制造业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首先,加快培育一批全球和区域供应链链主企业。引导产业链供应链上的骨干企业按照专业化分工做大、做强、做优,增强对供应链上下游资源的整合能力,尽快成长为链主,并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核心配套企业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其次,完善“链长”通过“链主”抓链条的传导机制。“链长”与“链主”密切协作,动态掌握产业链重点企业状况和产业链各环节对外依赖状况,找准产业链缺失和薄弱环节,制定产业链关键卡点项目清单,形成多方合力精准攻关。制造企业特别是品牌厂商应加大研发创新投入,突破核心技术壁垒,转变生产方式,主动适应市场及时代背景的变化,提高新产品开发速度,提升“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制造业发展需求的适应能力。  二是聚焦物流和信息流,培育具有“广州特色”的供应链服务体系。持续完善物流服务体系,为制造业供应链创造时间与空间价值。围绕重点产业集群,推进现代物流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推动企业打造供需对接、资源整合的供应链协同平台,提升供应链的稳定性可靠性,促进区域物流和供应链资源优化、共建共享。加快布局一批生产服务型物流骨干节点,着力完善为制造业生产提供原材料供应、中间产品和产成品储运、分销等一体化的现代供应链服务功能。积极发展汽车物流、中转物流、流通加工、金融结算等高附加值物流服务业务。  三是推进制造业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提高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竞争优势。鼓励制造业企业供应链全链条管理数字化,支持核心企业加强全链条数据管理,努力实现供应链管理透明化,支持市内重点制造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创新中心,为行业提供监测分析、大数据管理、质量追溯、标准管理等公共服务。选择一批企业竞争力强、全球化程度高的行业,开展制造业供应链数字化创新应用示范工程。推动一批能够参与全球竞争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供应链智慧化水平。就企业而言,要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优化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实现采购、生产、销售的一体化,并积极配合外部供应链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整合,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实现制造业上下游产业信息互通。  四是加强应急、风险管理建设,提高企业供应链风险抵御能力。全面系统梳理国内外直接、间接供应商,重点评估核心零部件、中间件和基础材料对外依存度和供应稳定性,建立重点产品供应链动态监测清单、供应链备链计划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运行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企业要优化供应链管理,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和业务拓展的情况,持续收集跟风险变化有关的信息,对外部环境进行及时评估检测,动态调整企业供应链管理,实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和管控措施,做好外部环境风险应对。同时,企业还需要审视自己核心物料的供应商清单,减少单一供应源的依赖性,采取多元化供应商战略,打造供应链多样性,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作者顾乃华系暨南大学“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广州现代产业新体系研究基地主任;谢方梅系暨南大学“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转载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03-01] 江苏锻强“看家本领”,迈向制造强省

【编者按】在今年1月召开的江苏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全票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这体现了全体与会代表的共同意愿,更是8500万江苏儿女的莫大荣光。江苏这片热土,一直承载着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深切关怀、殷切期望。党的十八大以来,每逢关键时期、重要节点,总书记都亲自为江苏指航定向,三次亲临江苏考察,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江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壮美画卷,处处浸润着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发展的科学指引和亲切关怀。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21日起推出“温暖的时刻奋进的足迹”系列报道,回访总书记视察江苏直接见证者,重温总书记殷殷嘱托“温暖的时刻”,展示8500万江苏儿女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在各自岗位上以实际行动和过硬成绩“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的奋斗足迹,激励全省人民踔厉奋发,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努力向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交出一份更加优异的答卷。  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抓实体经济一定要抓好制造业。装备制造业是制造业的脊梁,要加大投入、加强研发、加快发展,努力占领世界制高点、掌控技术话语权,使我国成为现代装备制造业大国。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很多核心技术是求不到、买不来的。  ——习近平【温暖时刻】  2017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后首次赴地方考察来到徐州。在此次考察的第一站——徐工集团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他走进车间详细了解企业经营发展、自主创新、国际合作、人才培养、党的建设等情况。习近平强调,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抓实体经济一定要抓好制造业。装备制造业是制造业的脊梁,要加大投入、加强研发、加快发展,努力占领世界制高点、掌控技术话语权,使我国成为现代装备制造业大国。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很多核心技术是求不到、买不来的。  习近平还在车间外的广场上亲切看望了公司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职工代表。习近平强调,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这是必须迈过的坎,每个产业、每个企业都要朝着这个方向坚定往前走。  【深情回顾】  2月22日,记者再次来到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过的徐工重型底盘装配车间,这里已经提档升级为数字化底盘装配检测生产线。车间入口处,显示屏滚动播放着总书记在徐工考察时的殷殷嘱托;车间内,22个工位上机械臂挥舞,正有条不紊进行生产。当年,徐工重型工艺技术部工艺师陈亮就是站在车桥装配工位,向总书记介绍起重机车桥智能拧紧系统。  “总书记听得很认真,对企业智能化推进情况十分关注,特别关心地问:这个技术是你们独创的吗?我当时很自豪地说,这是我们完全自主研发的。总书记听后特别高兴,鼓励我们继续好好钻研、不断创新。”那激动人心的一幕,陈亮至今难忘,“我默默许下承诺:作为一线技术人员,一定要在岗位上勤想、多做、敢于创新。”  这条装配智能产线通过数字化提升,目前数字化检测率达90%以上,下线的产品合格率达100%。记者看到,每个工位上都装有一块电子大屏,实时显示螺栓拧紧有关数据。生产下线后,相关检测报告可以马上查看,保证质量可追溯。“我们的产能大幅提升,中大吨位底盘产品原来7日生产1台,现在日产2台。”陈亮说。  通过高质量推进“智改数转”,徐工重型的5G全价值链智能工厂已建立4个数字化车间、10条智能产线,其中结构焊接智能线机器人焊达率达85%以上。公司先后获评全国首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入选江苏省首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工厂成熟度获评四级等。最近5年,徐工攻克近千项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一批关键核心零部件,把全球最大吨位全地面起重机从1200吨提升到2600吨。  徐工集团正以“智改数转”为抓手,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应用,快速推进智能制造向世界级水平发展。“十四五”期间,徐工将把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作为“一号工程”,大力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坚定不移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国际化”战略,全力打造技术领先、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的现代化产业链,加快构建主业突出、多元发展、更具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努力把发展实体经济的“看家本领”练得更强、更过硬,全力攀登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珠峰。  【奋进足迹】  实体经济是立国之本。作为传统工业大省,江苏制造业规模连续多年全国第一,但一度也面临原有优势有所弱化、新优势尚未形成的严峻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实体经济和制造业发展一直高度重视、寄予厚望,从2013年提出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等三项重点任务、2014年提出“经济强”和经济迈上新台阶的要求,到2017年视察江苏时指出“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抓实体经济一定要抓好制造业”,再到2020年视察江苏时要求“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为江苏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近5年来,全省上下牢记总书记谆谆嘱托,承压前行、勇毅转型,大力推进制造强省建设,工业经济发展呈现由“量”到“质”、由“形”到“势”的根本性转变——全省制造业覆盖全部31个大类,其中销售产值居全国前三的有18个,机械、电子、轻工、冶金、石化5大行业规模超万亿元,代表先进制造的集成电路、电子元件、海工装备等产业产量均占全国30%以上,C919大型客机、“奋斗者”号载人潜水器、“问天”实验舱、“复兴号”动车组等一批大国重器上均有“江苏制造”身影。  江苏制造业也犹如一艘巨轮,沿着从“大”到“强”、从高速度向高质量的主航道不断前进——  制造业规模实力保持领先。我省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工业增加值10年跨过3万亿、4万亿两个台阶,2021年达4.46万亿元,比2012年增加2.0万亿元,年均增长6.8%,增幅高于全国0.5个百分点。  产业能级和竞争力不断提升。我省坚持把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作为总抓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指导意见》,举全省之力打造一批“拆不散、搬不走、压不垮”的产业航空母舰,深入实施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塑造江苏集群和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去年,随着苏州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4个集群入选“国家队”,我省的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累计达10个,数量居全国第一。全省重点集群规模占规上工业比重达70%左右。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不断加快。江苏持续实施大规模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智能制造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把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作为制造强省网络强省建设的加速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换挡加速,“数”“实”融合不断深入。目前,全省为2.2万家企业开展“智改数转”免费诊断。工业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去年电子信息制造业营业收入达4.2万亿元、同比增长15.3%,软件业务收入1.3万亿元、同比增长10.3%。  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彰显。江苏加速构建自主可控先进制造业体系,推动企业加快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以创新为驱动,2022年全省工业大企业(集团)实现营业收入超百亿元企业达191家,净增19家。新入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24家、制造业单项冠军48家,累计分别达709家、186家。  面对疫情反复冲击和外部环境超预期变化,以实体经济为依托的江苏经济显示出强大韧性。全省上下克服疫情影响,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工业经济发展,去年我省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1%,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数连续两年全国第一,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7.3%、稳居全国首位,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指数达66.4、连续8年全国第一,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等各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制造大省稳健迈向制造强省。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王岩付奇(转载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02-26]湖北首个芯片制造协同设计平台启动运营

湖北日报讯(记者李源、通讯员杨威、耿尕卓玛)2月22日,武创院芯片制造协同设计研究所(简称武创院芯研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正式启动运营。这是我省首个芯片制造协同设计平台。  一颗芯片从无到有,要经历设计、制造、封装等多个流程。设计是否合理、工艺是否过关、性能是否可靠,直接关系到芯片能否顺利实现规模化生产。在我国加速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利用软件、仪器对芯片设计制造全流程进行仿真计算和测试,是提高芯片设计制造水平的必由之路。  武创院芯研所由武创院联合武汉大学工业科学研究院刘胜教授团队,以及湖南珞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整合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进半导体、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内一流芯片制造和测试仪器平台资源。  据介绍,武创院芯研所聚焦国家半导体芯片制造—封装工业软件面临的“卡脖子”问题,针对半导体芯片集成工艺及可靠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小试中试服务、产学研转化孵化等问题,将建设先进芯片材料及工艺集成综合测试平台、芯片制造—封测材料数据库平台、多场多尺度耦合的芯片制造协同仿真平台、基于工艺及可靠性的芯片制造—封装CAPR工业软件平台等四大平台。“武创院作为高能级综合性新型研发机构,将为芯研所在芯片设计制造全流程中做好多物理场多尺度协同、材料—结构—制程—可靠性一体化协同、上下游产业链协同保驾护航。”刘胜说,武创院芯研所有望助力武汉打造先进芯片制造协同设计产业高地。  按照规划,未来3到5年,武创院芯研所的研发人员将达到100人,每年培养数十名高端人才,打造和孵化数家技术中心和高科技企业,力争经过10年建设,获批芯片制造协同设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转载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2-12-31]快消行业与制造业的供应链协同管理

供应链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基本成熟。供应链管理已从企业内部扩展到了企业外部,已从企业内部信息化扩展到企业分销网络、战略合作客户和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演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大家关注的重心不再是产业链上利益分配的比例,而是如何扩大可供分配的利益,是以协同商务、相互信任和双赢机制作为企业共同的运作模式。所谓供应链管理,是通过运用管理技术、信息技术和过程控制技术,达到对整个供应链上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工作流和价值流的有效规划和控制,将客户、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和服务商等合作伙伴连成一个完整的网链结构模式,建立起一个共享的信息平台,构建成一个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协同化环境的供应链战略联盟。供应链管理的问题集中在以生产和销售同步为目的的自动订货系统、依托精确的数据决策进行的自动补货系统,以及最佳物流支撑的零库存目标管理。在这方面,宝洁与沃尔玛的供应链协同管理模式堪称典范。宝洁&沃尔玛模式的形成如果问,是哪个公司使得“供应链”这个词家喻户晓,那就是沃尔玛和宝洁。20世纪80年代,在这两家公司开始合作之前,美国零售商和制造商分享的信息很少,双方总是围绕着商品价格和货架位置争夺控制权,情形就像今日中国之零供关系。而随着宝洁与沃尔玛的供应链协同管理模式的确立,美国零售商和供应商的目光开始转向如何加强供应链管理以降低综合运营成本,如何提高顾客的满意度,而不再仅仅盯住渠道控制权。宝洁,全球最大的日用品制造企业;沃尔玛,全球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它们之间的合作并非一帆风顺。宝洁与沃尔玛经历过长时间的“冷战”。宝洁总是企图控制沃尔玛对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条件,而沃尔玛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威胁要终止宝洁产品的销售,或把最差的货架留给它。当然,双方很快认识到深度合作的好处。1987年,为了寻求更好的手段以保证沃尔玛分店里“帮宝适”婴儿纸尿裤的销售,宝洁负责客户服务的副总裁RalphDrayer和沃尔玛的老板SamWalton终于坐到了一起。那一时刻,被业界认为是协同商业流程革命的开始。“宝洁&沃尔玛模式”的形成其实并不复杂。最开始时,宝洁开发并给沃尔玛安装了一套“持续补货系统”,具体形式是:双方通过EDI(电子数据交换)和卫星通讯实现联网,借助于信息系统,宝洁公司能迅速知晓沃尔玛物流中心内的纸尿裤的销售量、库存量、价格等数据。这样不仅能使宝洁公司及时制定出符合市场需求的生产和研发计划,同时也能对沃尔玛的库存进行单品管理,做到连续补货,防止滞销商品库存过多,或畅销商品断货。而沃尔玛则从原来繁重的物流作业中解放出来,在通过EDI从宝洁公司获得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决策商品的货架和进货数量,并由MMI(制造商管理库存)系统实行自动进货。沃尔玛将物流中心或者仓库的管理权交给宝洁公司代为实施,这样沃尔玛不仅不用从事具体的物流活动,而且由于双方不用就每笔交易的条件(如配送、价格问题)等进行谈判,大大缩短了商品从定货、进货、保管、分拣到补货销售的整个业务流程的时间。具体作业流程是:沃尔玛的各个店铺都制定了一个安全库存水平,一旦现有库存低于这个水平,设在沃尔玛的计算机就会通过通讯卫星自动向宝洁公司的纸尿裤工厂定货。宝洁公司在接到定货后,将订购商品配送到各店铺,并实施在库管理。与整个商品前置时间缩短相适应,两个企业之间的结算系统也采用了EFT(电子基金转换)系统,通过这种系统企业之间的财务结算就不需要传统的支票形式来进行,而是通过计算机以及POS终端等电子设备来完成。供应链协同管理的典范在持续补货的基础上,宝洁又和沃尔玛合力启动了CPFR协同计划、预测与补货流程。这是一个有9个步骤的流程,它从双方共同的商业计划开始,到市场推广、销售预测、订单预测,再到最后对市场活动的评估总结,构成了一个可持续提高的循环。流程实施的结果是双方的经营成本和库存水平都大大降低。沃尔玛分店中的宝洁产品利润增长了48%,存货接近于零。而宝洁在沃尔玛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也增长了50%以上。基于以上成功的尝试,宝洁和沃尔玛接下来在信息管理系统、物流仓储体系、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预测与合作体系、零售商联系平台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持续、深入而有效的合作。宝洁公司甚至设置了专门的客户业务发展部,以项目管理的方式密切与沃尔玛的关系,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灵活高效的物流配送使得沃尔玛在激烈的零售业竞争中技高一筹。沃尔玛可以保证,商品从配送中心运到任何一家商店的时间不超过48小时,沃尔玛的分店货架平均一周可以补货两次,而其他同业商店平均两周才补一次货。通过维持尽量少的存货,沃尔玛既节省了存贮空间又降低了库存成本,最终使得沃尔玛的销售成本比行业平均标准低了近三个百分点。而更大的利益其实是软性的。宝洁和沃尔玛的合作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物流层面,它们开始共享最终顾客的信息和会员卡上的资料。宝洁可以更好地了解沃尔玛和最终客户的产品需求,从而更有效地制造产品。总而言之,供应链协同管理模式大大降低了整条供应链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对顾客需求的反应速度,更好地保持了顾客的忠诚度,为双方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根据贝恩公司的一项研究,2004年宝洁514亿美元的销售额中的8%来自沃尔玛,而沃尔玛2560亿美元销售额中就有3.5%归功于宝洁。宝洁与沃尔玛创造了制造商与零售商紧密合作的样板,越来越多的商家与厂商开始建立亲密接触。全美最大的仓储零售商好市多量贩店、塔吉特,还有法国的家乐福都在努力朝向这一模式努力。对中国企业的启示现今的中国流通领域,制造商和连锁零售企业在合作中存在着激烈的对抗。从表象上来看,主要是源于在产品价格和营销政策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却是源于对渠道控制权的争夺,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对产品资源、营销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抢夺和攫取。连锁零售企业以压低进价、推迟付货款以及收取进场费、节日促销费等方式企图尽量占有厂家资源,并将成本转嫁给制造商。而制造商为了避免失去主动,不得不继续保持原有的效率不高的自有渠道,以最大限度地维持对产品价格和货物走向的控制,以期对连锁零售企业进行战略制衡。这样你来我往,双方的成本自然居高不下,赢利能力和成长性均受到严重制约。而“宝洁-沃尔玛模式”告诉我们,要改变这一现状,制造商和零售商必须摒弃“冷战思维”,应在建立充分信任关系的基础上,把对渠道资源的抢夺和攫取转移到对供应链的再造和价值的增值上来。(转载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置顶][2023-02-09]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主要内容如下。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为统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制定本纲要。一、形势背景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质量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效。全民质量意识显著提高,质量管理和品牌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更有保障,一批重大技术装备、重大工程、重要消费品、新兴领域高技术产品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贸、旅游、金融、物流等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产业和区域质量竞争力持续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效能逐步彰显,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加突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显著增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引发质量理念、机制、实践的深刻变革。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要素,越来越成为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焦点。当前,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发展基础还不够坚实。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健全质量政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推动品牌建设,着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着力提高全民质量素养,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标准,全方位建设质量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质量支撑。(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全面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单位GDP资源能源消耗不断下降,经济发展新动能和质量新优势显著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制约产业发展的质量瓶颈不断突破,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一二三产业质量效益稳步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6,服务业供给有效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质量竞争型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建成一批具有引领力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和食品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4%,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消费品质量合格率有效支撑高品质生活需要,服务质量满意度全面提升。——品牌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促进机制和支持制度更加健全,品牌建设水平显著提高,企业争创品牌、大众信赖品牌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品质卓越、特色鲜明的品牌领军企业持续涌现,形成一大批质量过硬、优势明显的中国品牌。——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质量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布局更加合理,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实现更高水平协同发展,建成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打造一批高效实用的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质量政策法规更加健全,质量监管体系更趋完备,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更加有效,质量管理水平普遍提高,质量人才队伍持续壮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数量更好适配现代质量管理需要,全民质量素养不断增强,质量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到2035年,质量强国建设基础更加牢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质量和品牌综合实力达到更高水平。三、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三)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建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集中实施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攻关项目,突破一批重大标志性质量技术和装备。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赋能行动,推动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等全流程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立质量专业化服务体系,协同推进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打通质量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渠道。(四)树立质量发展绿色导向。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对标提升行动,加快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高耗能行业低碳转型。全面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建造,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供应链。优化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标准,实现资源绿色、高效再利用。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推动建立国际互认的碳计量基标准、碳监测及效果评估机制。建立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标准体系。建立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制度,推广绿色生活方式。(五)强化质量发展利民惠民。开展质量惠民行动,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推动企业加快产品创新、服务升级、质量改进,促进定制、体验、智能、时尚等新型消费提质扩容,满足多样化、多层级消费需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营造安全消费环境,加强售后服务保障。完善质量多元救济机制,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健全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六)强化产业基础质量支撑。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分行业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加强重点领域产业基础质量攻关,实现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开展材料质量提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验证,提高材料质量稳定性、一致性、适用性水平。改进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性能指标,提升可靠性、耐久性、先进性。推进基础制造工艺与质量管理、数字智能、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提高生产制造敏捷度和精益性。支持通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程化开发,实现工业质量分析与控制软件关键技术突破。加强技术创新、标准研制、计量测试、合格评定、知识产权、工业数据等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进程。(七)提高产业质量竞争水平。推动产业质量升级,加强产业链全面质量管理,着力提升关键环节、关键领域质量管控水平。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以先进标准助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新兴产业高起点发展。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业生产质量效益。加快传统制造业技术迭代和质量升级,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质量、管理协同创新,培育壮大质量竞争型产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加快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以质量创新促进服务场景再造、业务再造、管理再造,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完善服务业质量标准,加强服务业质量监测,优化服务业市场环境。加快大数据、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深度应用,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八)提升产业集群质量引领力。支持先导性、支柱性产业集群加强先进技术应用、质量创新、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培育形成一批技术质量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深化产业集群质量管理机制创新,构建质量管理协同、质量资源共享、企业分工协作的质量发展良好生态。组建一批产业集群质量标准创新合作平台,加强创新技术研发,开展先进标准研制,推广卓越质量管理实践。依托国家级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打造技术、质量、管理创新策源地,培育形成具有引领力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九)打造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加强质量政策引导,推动区域质量发展与生产力布局、区位优势、环境承载能力及社会发展需求对接融合。推动东部地区发挥质量变革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增强质量竞争新优势,实现整体质量提升。引导中西部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区域内支柱产业质量升级,培育形成质量发展比较优势。推动东北地区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改造升级和质量振兴。健全区域质量合作互助机制,推动区域质量协同发展。深化质量强省建设,推动质量强市、质量强业向纵深发展,打造质量强国建设标杆。五、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十)提高农产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定农产品质量监测追溯互联互通标准,加大监测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严格管控直接上市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管理,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加快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生产经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加快构建全程覆盖、运行高效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信用和智慧赋能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水平。加强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临床急需和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速,提高药品检验检测和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加速推进化学原料药、中药技术研发和质量标准升级,提升仿制药与原研药、专利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十一)优化消费品供给品类。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升级消费品质量标准,提高研发设计与生产质量,推动消费品质量从生产端符合型向消费端适配型转变,促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传统消费品迭代创新,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推动基于材料选配、工艺美学、用户体验的产品质量变革。加强产品前瞻性功能研发,扩大优质新型消费品供给,推行高端品质认证,以创新供给引领消费需求。强化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和分等分级。增加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消费品供给,强化安全要求、功能适配、使用便利。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优质消费品进口,提高出口商品品质和单位价值,实现优进优出。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对质量问题突出、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消费品,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十二)推动工业品质量迈向中高端。发挥工业设计对质量提升的牵引作用,大力发展优质制造,强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强化复杂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可靠性一体化设计,提升重大技术装备制造能力和质量水平。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制度,加强检测评定能力建设,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完善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加快传统装备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高质量通用智能装备。实施质量可靠性提升计划,提高机械、电子、汽车等产品及其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可靠性水平,促进品质升级。六、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十三)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质量。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工程施工岗位责任制,严格进场设备和材料、施工工序、项目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加强运营维护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辅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将企业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十四)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加快高强度高耐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等新型建材研发与应用,推动钢材、玻璃、陶瓷等传统建材升级换代,提升建材性能和品质。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倡导选用绿色建材。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强化影响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耐久性的关键建材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加大对外墙保温材料、水泥、电线电缆等重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开展住宅、公共建筑等重点领域建材专项整治,促进从生产到施工全链条的建材行业质量提升。(十五)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树立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打造中国建造品牌。完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鼓励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突出地域特征、民族特点、时代风貌,提供质量优良、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社会认可的工程设计产品。加大先进建造技术前瞻性研究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创新开展工程建设工法研发、评审、推广。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高水平应用,打造品质工程标杆。推广先进建造设备和智能建造方式,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建筑应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低碳环保、节能减排。七、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十六)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农技推广、生产托管、代耕代种等专业服务。发展智能化解决方案、系统性集成、流程再造等服务,提升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咨询等科技服务水平,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价值链精准对接、深度融合。统筹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升级的精准性和可及性。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智慧物流、供应链物流,提升冷链物流服务质量,优化国际物流通道,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程度。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提高现代物流、生产控制、信息数据等服务能力,增强产业链集成优势。加强重大装备、特种设备、耐用消费品的售后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安装、维修、保养质量水平。(十七)促进生活服务品质升级。大力发展大众餐饮服务,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创新丰富家政服务,培育优质服务品牌。促进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消费体验,打造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等精品项目。提升面向居家生活、户外旅游等的应急救援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引导网约出租车、定制公交等个性化出行服务规范发展。推动航空公司和机场全面建立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航空服务能力和品质。积极培育体育赛事活动、社区健身等服务项目,提升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品质。促进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等新模式规范有序发展,鼓励超市、电商平台等零售业态多元化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新型消费体验中心,开展多样化体验活动。加强生活服务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享有高品质生活。(十八)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围绕城乡居民生活便利化、品质化需要,加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服务质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一窗通办、网上办理、跨省通办,提高服务便利度。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提质扩容。大力推动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数字化发展,加快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用工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建设,扩大日间照料、失能照护、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积极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逐步扩大城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范围。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实验室检测网络建设,强化科技标准支撑和物资质量保障。持续推进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防控传染病跨境传播能力。加强公共配套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八、增强企业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十九)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促进品种开发和品质升级。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进质量设计、试验检测、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技术的研发应用。支持企业牵头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实施重大质量改进项目,协同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共性技术攻关。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质量改进、品牌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二十)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生产经营战略,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加快质量管理成熟度跃升。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实施供应商质量控制能力考核评价,推动质量形成过程的显性化、可视化。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质量标杆经验交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标准制定等,加强全员质量教育培训,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重视质量经理、质量工程师、质量技术能手队伍建设。(二十一)争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打造中国精品和“百年老店”。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深化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开展品牌理论、价值评价研究,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统筹开展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认定,完善老字号名录体系。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为优质品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九、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二十二)优化质量基础设施管理。建立高效权威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分级分类管理。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推进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完善国家依法管理的量值传递体系和市场需求导向的量值溯源体系,规范和引导计量技术服务市场发展。深入推进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不断提升标准供给质量和效率,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加强公益性机构功能性定位、专业化建设,推进经营性机构集约化运营、产业化发展。深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开展质量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和综合评价,提高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水平。(二十三)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国家、区域、产业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系统完备、结构优化、高效实用的质量基础设施。实施质量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突破量子化计量及扁平化量值传递关键技术,构建标准数字化平台,发展新型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加强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快认证认可技术研究由单一要素向系统性、集成化方向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品牌培育、发展、保护机制,推动形成检验检测认证知名品牌。加大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逐步增加计量检定校准、标准研制与实施、检验检测认证等无形资产投资,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二十四)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行动,围绕科技创新、优质制造、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计量、标准化、合格评定等技术服务,推动数据、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更好服务市场需求。深入实施“标准化+”行动,促进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实施质量基础设施拓展伙伴计划,构建协同服务网络,打造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为产业集群、产业链质量升级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区域内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鼓励跨区域要素融通互补、协同发展。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跟踪、研判、预警、评议、应对。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十、推进质量治理现代化(二十五)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健全质量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品质量法,推动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有效执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产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与争议处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质量争议仲裁。加强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二十六)健全质量政策制度。完善质量统计指标体系,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建立质量分级标准规则,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引导优质优价,促进精准监管。建立健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质量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投标制度,健全符合采购需求特点、质量标准、市场交易习惯的交易规则,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推动形成需求引领、优质优价的采购制度。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强化对质量改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金融服务供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质量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将质量内容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完善质量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制度和职称制度,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着力培养质量专业技能型人才、科研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建立质量政策评估制度,强化结果反馈和跟踪改进。(二十七)优化质量监管效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制度改革,分类放宽一般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准入限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以及重点服务领域,依法实施严格监管。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强工业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实现生产流通、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查,探索建立全国联动抽查机制,对重点产品实施全国企业抽查全覆盖,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健全产品召回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召回技术支撑,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构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标准,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建立质量安全“沙盒监管”制度,为新产品新业态发展提供容错纠错空间。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质量竞争、优胜劣汰。严格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持续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机制。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区域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健全跨地区跨行业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二十八)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强化基层治理、企业主责和行业自律。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动员各行业、各地区及广大企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全方位推动质量升级。支持群团组织、一线班组开展质量改进、质量创新、劳动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及消费者组织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引导消费者树立绿色健康安全消费理念,主动参与质量促进、社会监督等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最佳实践,曝光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质量文化建设,鼓励创作体现质量文化特色的影视和文学作品。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二十九)加强质量国际合作。深入开展双多边质量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有关国家的质量对话与磋商,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文化交流、人才培养等合作。围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等,建设跨区域计量技术转移平台和标准信息平台,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健全贸易质量争端预警和协调机制,积极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规则和标准制定。参与建立跨国(境)消费争议处理和执法监管合作机制,开展质量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双多边合作。定期举办中国质量大会,积极参加和承办国际性质量会议。十一、组织保障(三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质量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建立质量强国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整体有序推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三十一)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质量强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纲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促进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与质量政策协同,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三十二)开展督察评估。加强中央质量督察工作,形成有效的督促检查和整改落实机制。深化质量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纲要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建立纲要实施评估机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2023-01-31]《贵州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州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厅2022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厅。2022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环综合〔2022〕34号)要求,借鉴全省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经验,依托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开展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依托省固废系统,借助电子标签、蓝牙称量设备、PDA手持终端等智能化物联设备,逐步推进省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全覆盖纳入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和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运输单位、经营单位),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工作,与产废单位做好“无缝对接”,按步骤实现全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处置信息化“闭环”管理。二、工作安排(一)试点阶段。安顺市、黔南州年产废100吨以上产废单位及相对应的运输、经营单位为首批试点(附件1),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设备配备、数据上传,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2023年5月底前,梳理首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优化省固废系统,形成可全面推广的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模式。(二)应用阶段。2023年底前,力争全省年产废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和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三)全面推广阶段。2024年起,各市(州)结合实际,逐步推进辖区内100吨和10吨以下产废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三、工作流程(一)设备配备产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按配置要求自行配备危险废物数据产生、采集、识别等设备,实现数据信息自动上传、不可篡改。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自行采购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符合基本要求的PDA手持终端、RFID(射频识别)、蓝牙称量设备、标签打印机、在线液位计等相应设备,下载安装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APP(以下简称APP,下载地址:http://117.187.138.176:8888/stgf/app/selNewImgUrl?type=5),完成适配后实现数据自动上传(设备配置要求及适配流程详见附件2和附件3)。运输单位可选择使用安卓手机+APP的简化装备。(二)数据采集和联单流转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人员使用蓝牙称量设备对危险废物进行称量,使用PDA手持终端、标签打印机打印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标签(附带二维码),固定在危险废物外包装上,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管理人员签字交接确认入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人员使用PDA手持终端扫描危险废物标签或触碰RFID进行出库并选择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的,选择自行利用并填写自行利用处置信息;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的,选择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并发起和填写电子转移联单。运输单位:起运时使用PDA手持终端(或手机)扫描危险废物标签或触碰产废单位的RFID,首次确认危险废物和电子转移联单信息、拍照上传运输车辆信息;运达后,使用PDA手持终端(或手机)扫描危险废物标签或触碰经营单位的RFID,再次确认危险废物和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经营单位:省内经营单位使用PDA手持终端扫描危险废物标签或触碰RFID确认危险废物和电子转移联单信息、拍照上传运输车辆信息,使用蓝牙称量设备复核重量后进行入库和电子转移联单签收。跨省转入或转出的危险废物由省固废系统电子转移联单配合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出库及后续管理流程同上。(三)数据上传各单位按照以上步骤操作,有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省固废系统,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同步至国家平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省固废系统最高管理权限,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辖区内数据查询权限。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流程参见附件4。四、保障措施(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固废系统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模块和APP的建设、优化、运维、相关硬件设备适配、技术支持和使用操作培训等工作。省固废系统和APP的使用、物联网设备适配均免费,不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义向危险废物有关单位推销物联设备。(二)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涉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按工作安排有序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并与强化现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一体推进。(三)危险废物产生、运输、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实时上传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数据,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附件:1.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首批试点产废单位名单2.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设备配置要求3.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设备适配流程4.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流程示意图附件1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首批试点产废单位名单序号行政区划单位名称1安顺市安顺恒信汽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安顺市安顺东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安顺市安顺市工投贸易有限公司4安顺市安顺市西秀区星海能源有限公司5安顺市贵州华兴玻璃有限公司6安顺市台泥(安顺)水泥有限公司7安顺市国能安顺发电有限公司8安顺市安顺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9安顺市贵州万利源投资有限公司10安顺市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公司11黔南州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黔南州福泉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3黔南州贵定县恒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14黔南州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15黔南州贵州永惠报废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16黔南州贵州皇冠陶瓷科技有限公司17黔南州贵州越都化工有限公司18黔南州贵州长通集团智造有限公司19黔南州都匀市首创环保有限公司20黔南州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附件2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设备配置要求一、设备清单危险废物储运模式单位类型拥有完整包装(桶、袋等)存放、运输危险废物其他(槽罐车、管道)产废单位1.PDA手持终端2.RFID(射频识别)3.蓝牙称量设备,如蓝牙电子秤、蓝牙吊秤、蓝牙地磅等4.标签打印机5.若涉及用废液池、储罐存储废弃液体,配备在线液位计地磅称重,对地磅进行蓝牙传输升级运输单位1.PDA手持终端2.手机以上设备二选一经营单位1.PDA手持终端2.RFID(射频识别)3.蓝牙称量设备,如蓝牙电子秤、蓝牙吊秤、蓝牙地磅等4.标签打印机5.若涉及用废液池、储罐存储废弃液体,配备在线液位计说明:蓝牙称量设备、在线液位计可结合实际情况新增或改造。二、设备基本要求(一)PDA手持终端安卓7.0版本及以上系统、内存3GB+32GB或以上、支持WIFI或4G/5G网络接入方式、支持RFID(射频识别)、支持蓝牙(4.0或以上版本)、支持二维扫描引擎、支持SDK开发对接。(二)RFID(射频识别)无源RFID、支持NFC、支持SDK开发对接。(三)蓝牙称量设备1.符合《GB/T?7724-2008?电子称重仪表》标准要求、具备CPA标志2.新增蓝牙电子秤:支持蓝牙通讯、支持SDK开发对接。3.改造原有电子秤/吊秤/地磅:原称量设备具有RS232通讯接口;可稳定、实时对外输出称量物的重量数据;可协调设备厂商提供开发对接。(四)标签打印机1.支持热转印方式打印、支持不干胶打印、支持蓝牙(4.0或以上版本)、支持SDK开发对接。2.标签纸张要求:防水、防油、防撕、防刮,不干胶标签可自行外加防水塑料袋或塑封等系挂式。3.标签样式要求:危险废物标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背景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标准标签规格:100mm*100mm或200mm*200mm。为满足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要求,须在危险废物标签“危险类别”中列出所有危险废物种类标志和危险特性以便勾选,并增加二维码打印区域。标签样式如下图:(五)在线液位计1.新增在线液位计:支持按预设周期、MQTT协议将储罐/废液池的液位数据直传省固废系统。2.改造原有液位计:原液位计支持外接DTU改造并支持MQTT协议,可协调设备厂商提供开发对接。(六)手机1.安卓7.0版本及以上。2.支持识别RFID/NFC。3.支持二维码识别功能。附件3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设备适配流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免费开展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相关物联网设备适配工作。流程如下:一、申请资料(一)设备适配申请表(二)设备适配相关技术文档1.获取PDA手持终端IMEI以及自动同步时间的相关文档;2.蓝牙称重设备串口通讯接口文档;3.标签打印机支持uniapp框架的打印插件、蓝牙连接和打印相关的API以及说明文档;4.地磅串口通讯接口文档;5.液位计DTU对接服务器资料,包括MQTT对接参数配置说明书以及配置软件。二、适配流程(一)提交资料。有适配需求的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电子版),压缩打包报至gzsgfzx@163.com。(二)开展适配。申请资料齐全满足适配条件的,根据申请时间依次开展适配工作;不符合适配要求的,电话通知并告知原因。设备适配申请表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单位类别联系人联系电话PDA手持终端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台)Android版本生产厂家名称厂家技术支持电话RFID(射频识别)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张)生产厂家名称厂家技术支持电话蓝牙称量设备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台)生产厂家名称厂家技术支持电话标签打印机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台)生产厂家名称厂家技术支持电话在线液位计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台)生产厂家名称厂家技术支持电话

[2023-01-30]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1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为推动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中药饮片企业对药材来源、生产质量管理、销售流向实行全过程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药监药注〔2020〕2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发〔2020〕15号)和我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可追溯,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山东省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含配方颗粒,下同)的药材来源、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信息化追溯,规定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及相关参与方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本指导原则所指追溯体系主要包括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追溯系统和药品监管部门的中药饮片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三、基本原则(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为主体,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化登记、管理和查询,建成中药饮片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链条。(二)分类分步实施。根据统一的信息化追溯标准,结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自建信息化追溯系统,也可以选择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信息化追溯系统。同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按照分环节、分品种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三)信息互联互通。追溯体系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和规范,通过统一的模块、数据采集格式和内容、接口规范等,实现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系统与监管部门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的数据互通。(四)数据安全可靠。保证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应明确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药品追溯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四、基本要求(一)追溯系统建设基本要求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系统应包含采集、存储和共享中药饮片在生产、流通及使用全过程中信息追溯的功能,系统应包含企业追溯数据获取、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智能预警、召回管理,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数据交换技术标准,逐步实现与省内、省外、国家平台的对接。2.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建立中药饮片追溯系统或者在已有追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保证中药饮片来源、炮制、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鼓励有条件企业建立全环节追溯机制,联动上游中药材种植、下游中药饮片销售和使用环节,有效引导上、下游企业共同推动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3.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组建中药饮片追溯系统建设专项团队,全程参与追溯系统运行,落实管理主体责任。4.追溯系统运行相关岗位操作需由经培训合格的负责人员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追溯系统数据录入应及时完成。5.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使用追溯系统的软件供应商应具备持续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6.追溯系统应确保系统用户数据的隐私及安全,应从技术上、制度上保证数据不可篡改,防止发生信息泄露、损毁、灭失等问题。7.追溯系统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将相关功能模块化,便于系统在产品种类、追溯环节及管理功能上升级扩充。应充分考虑可维护性要求,包括功能可维护和代码可维护。具备自检、故障诊断及修复功能。对运行环境应有一定的适应性,不应依赖某一型号和固定版本的设备或软件。(二)追溯信息基本要求追溯信息涉及中药饮片全链条生命周期内的相关状态组成部分,包括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等环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系统建设应包括三大信息化追溯模块,以中药饮片生产为核心,建立中药饮片原药材来源信息追溯、中药饮片生产质量信息追溯和中药饮片流通使用信息追溯,每个信息化追溯模块可独立设置为子系统,确保追溯信息的规范与标准,要求每个追溯节点信息准确、完整,建立统一要求的中药饮片追溯系统,实现溯源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和应用的标准化。中药饮片生产追溯信息包括基本追溯信息和扩展追溯信息。在每个信息化追溯模块数据采集时,企业需收集所有的基本追溯信息,可根据企业质量管理需要收集部分扩展追溯信息,各部分基本追溯信息和扩展追溯信息情况详见附件1。1.中药饮片原药材来源追溯信息:(1)对于自建中药材种植基地的企业,基本追溯信息包括药材名称、药材种类、药材规格、产地地址、种植批号、加工时间、供应商(合作社)信息等。扩展追溯信息包括种养殖时间、种源类型、种植面积、采收时间、农药化肥使用等。(2)对于外购中药材的企业,基本追溯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药材名称、药材种类、药材规格、是否按照GAP管理、是否道地药材、是否实现追溯、供应商地址等。扩展追溯信息包括种采收时间及加工日期。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自有或者自建信息化追溯系统即符合信息化追溯要求能够溯源的中药材。2.中药饮片生产质量追溯信息:中药饮片生产质量追溯信息涵盖中药材进厂、原料检验、中药饮片炮制、成品检验、产品出厂放行等信息化管理,保证中药饮片生产和检验过程全程可追溯。基本追溯信息包括中药饮片名称、药材产地、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包装规格、生产工艺、执行标准等。扩展追溯信息包括原药材检验报告、中药饮片检验报告、辅料信息、包装材料等。追溯信息及时上传追溯系统,追溯系统中上传及存储的追溯数据应当防篡改。3.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流通使用追溯信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流通使用追溯为中药饮片出厂放行后销售使用流向追溯。基本追溯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去向、销售数量、客户档案、饮片批号等。扩展追溯信息包括销售渠道、产品介绍等。(三)追溯系统设计要求追溯系统应从顶层设计入手,整体规划、布局,形成统一的软件体系。1.应采用分层设计思想,总体设计框架包括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应用支撑层、业务应用层、界面层等。2.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具备快速响应的特性、完备的安全体系、完善的容灾备份机制,保证系统功能实用、易于扩展。3.应按照平台化、模块化、组件化的思路,通过组件的拼接与复用,尽量减少因企业业务模式改变或追溯管理需求提升等原因,对系统开发公司或技术部门的依赖。4.应具备与山东省中药饮片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对接的能力,实现相关追溯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传输。(四)追溯系统管理要求1.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的第二级要求,并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28448)。2.应保障用户访问安全、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储存安全。3.应满足日常维护及程序代码可维护要求。4.应具备运行故障应急处理能力。(五)追溯码基本要求1.企业创建生产任务时,对该批次产品创建唯一的生产批次ID,通过对该批次生产所需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检验过程等信息的录入,系统完成该批次追溯内容。2.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生产赋码管理系统,成品包装时进行赋码操作,将追溯码和生产批次ID进行关联,为追溯码赋予追溯信息。生产线包装时对追溯码进行在线采集,完成追溯码与产品批次、包装等信息的对应关联。3.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32号公告),中药饮片追溯码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具有实用性、唯一性、可扩展性、通用性;(2)应关联饮片生产企业名称、饮片批号、包装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3)可由数字、字母和(或)符号组成,需包含校验位,以验证追溯码的正确性;(4)根据实际需要,载体可以选择一维条码、二维条码或RFID标签等,追溯码应可被设备和人眼识读。(六)追溯码印刷要求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50号公告),追溯码印刷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应易于识别,便于被使用者和相关设备准确识读,不造成误读;2.应保证图像清晰,颜色与底色对比分明;3.应印刷在包装显著位置,便于使用者快速寻找和定位。(七)中药饮片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要求中药饮片追溯协同服务平台需具备中药饮片全流程实时查询、风险处置功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中药饮片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1.具备中药饮片全流程追溯信息。药材来源、饮片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基本追溯信息完备,满足中药安全监管信息数据要求。2.具备追溯信息查询功能。一是实时获取中药饮片流向信息,可根据单码、批次等信息查询追溯数据。二是根据中药饮片属性关键字,可提供同属性、同类别等药材的信息。3.具备风险处置功能。具备问题产品查询、预警、控制、召回,实现大数据分析、挖掘风险信号、提供监管建议等监管辅助功能。4.具备与第三方平台对接能力。一是协同服务平台可与第三方追溯平台对接,实现各平台企业信息登记、第三方追溯平台及追溯码信息登记。二是保证饮片来源、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追溯信息可实时对接到山东省中药饮片追溯协同服务平台。5.具备数据共享的能力。为实现中药饮片追溯信息的采集、共享,在与第三方平台协商并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生产赋码信息,为下游企业扫码提供数据支持。五、相关责任(一)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是《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追溯的主体责任,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追溯管理制度,将中药饮片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中药饮片上下游全过程的信息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追溯。一是开展上游种养殖环节基本信息追溯,保障中药材来源可靠;二是推进下游流通使用环节信息追溯,确保所生产中药饮片去向可追。应当推进追溯系统数据与追溯平台对接,从而实现数据互通。(三)相关上下游企业应当配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共同做好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强化同上下游企业的沟通协调,加快推进企业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及时维护追溯系统中涉及企业和药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追溯系统良性运行。(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中药饮片监管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率,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桥梁纽带和示范引领作用,社会公众可自主查验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数据,通过各方努力共同提升全社会对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的参与度、认知度和使用度。本指导原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2023-01-01]2022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印发《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2版)》,并于2022年5月1日开始施行,而《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同时废止。2022版修订的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受托煎药服务行为。二是按照上海市中医药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规划要求,进一步推进煎药服务过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三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一些工艺操作要求。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药煎药管理,保证医疗机构委托代煎服务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4〕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的通知》(沪卫中管〔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接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服务,且取得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上海中药饮片生产和饮片零售企业。第三条企业接受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中药代煎是中药饮片销售的延伸服务,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信自律,保证中药煎药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第二章场地设施和煎药用具要求第四条企业应设置独立的煎药服务区域,其场所应与饮片生产经营场地严格分隔,周边环境卫生安全,无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源;应对中药煎药服务过程实行视频监控,加强全程实时管理和质量追溯,摄像视频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第五条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饮片生产企业以及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连锁企业,应当设置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仓库面积应与代煎业务量相适应(饮片生产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连锁企业参照执行),能满足代煎饮片的周转和存储,仓储管理符合GSP的相关要求。第六条企业应当设有与代煎业务量相适应的饮片调配场所(饮片生产企业调配区域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连锁企业参照执行),零售药店经营场地和面积以药监许可认证为准,不得在许可区域外调配中药和储存饮片。调配区、煎药区应与生活区分开;配有调配操作台、调温、控湿、防虫、防鼠等设施,有温湿度监测调控记录;调配间的药斗(筒)等饮片存放容器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标签与药品相符,与现行版《中国药典》、《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的炮制名相符;不同批号的调配饮片装斗(筒)前应及时清斗,做好装清斗记录,防止错斗、串斗等混药情况发生。第七条加强煎药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分类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和运行安全,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计量器具、监测器具等应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有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器具不得使用。第八条煎药场地面积应与代煎服务的业务规模相适应,饮片生产企业和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连锁企业应不小于100平方米,零售药店应不小于20平方米,区域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作业差错和交叉污染。设有浸泡、煎煮、包装、清洗、储药等功能区域,有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定置管理。设有临方炮制的,应按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制定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器具和辅料。第九条煎药场所地面、墙面、顶壁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不易发霉和脱落;管道、灯具、风口等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洁;应有安全消防等防护措施和给排水、通风、防尘、防动物昆虫侵入等设施。第十条企业应根据煎药业务规模和操作要求,配备必要的煎药设备(一台包装机最多配四台煎药机)和量杯(筒)、过滤、计时等辅助器具。煎煮毒性或外用中药的煎药、包装设备应专用,并设有药品专有标识(见附件三)。直接与药物接触的煎药容器具应选用耐腐蚀、不易与药汁起反应、不释放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使用铝、铁和普通塑料制品。煎药袋的材质应无毒害、耐用、耐高温、有滤过功能并定期更换。第十一条煎药场地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放置与煎药无关的物品,煎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每剂煎药结束,应及时洗净煎药设备、煎药袋和容器具,并用熟水或净水清洗包装机储液罐,严防混药和污染;每天煎药结束按规定做好清场工作。第十二条煎药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并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GB14930.1)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具有一定煎药服务规模的企业,煎药场所应设有紫外消毒设施。第三章岗位人员要求第十三条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饮片生产企业以及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零售企业,应设有独立的煎药管理部门,煎药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煎药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具有药学或中药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负责煎药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质量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负责煎药质量管理。第十四条中药处方调配过程中,审方、调配、复核等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GSP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按照药品零售从业人员要求,经GSP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一)审核人员:执业中药师或者具有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调配人员:具有中药学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三)复核人员:具有饮片鉴别经验,且具有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中级及以上中药调剂员资格;中药老药工从事调配复核岗位工作的,应具有20年以上中药岗位工作经验。第十五条煎药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参加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中药煎药或定制膏方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结合实际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复训,明确岗位操作和管理要求。每年企业员工复训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应作好复训记录,归档备查。第十六条从事中药调配、复核与煎药的岗位操作人员参照《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标准》,上岗前及每年度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煎药操作人员在岗时要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品。第四章中药代煎的调配第十七条委托相关企业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购进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现行版)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纳入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阳光平台),实行线上采购和统一管理。1、承接医疗机构委托煎药业务的饮片生产企业,应使用自产饮片,不得外购中药饮片中间产品或成品。涉及用于中药饮片配方并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应由医疗机构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代煎企业可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开展相关品种验收、养护等工作,存放于经评估检查合格的专用场地,按委托方对品种、规格、品牌等特定要求,开展后续的调配和煎药服务。受托企业应加强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管理,建立饮片进出库记录台账和批号跟踪记录。2、医疗机构委托零售企业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其购进的中药饮片可委托该企业开展验收、养护等工作,存放于符合GSP条件的经评估检查合格的饮片仓库,开展后续的调配和煎药服务。受托企业应加强管理,做好饮片进出库记录台账和批号跟踪管理,与委托医疗机构、供应中药饮片的生产或批发企业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质量责任。不得改变经营方式,不得向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3、医疗机构向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有代煎服务需求的,可由供应该经营企业饮片的生产企业开展煎药服务。受托的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煎药资质,并按规定使用自产饮片。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煎药企业三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质量责任。第十八条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管理要求(一)质量员对入库的中药饮片,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逐项进行验收:1、入库饮片数量无误;2、饮片外观包装应当完好,并标明品名、产地、生产批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3、有合格标识和质量检验报告;4、对饮片外观、性状作鉴别;5、做好饮片入库验收记录。(二)按GSP要求做好中药饮片的养护和仓储管理。第十九条中药代煎处方调配管理要求按照GSP相关要求,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和调配复核,并在处方或操作记录上签章。调配与复核不得由同一个人操作。(一)处方审核人员首先应对医疗机构委托煎药的处方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审方药师/医师签章、处方前记(包括患者姓名、诊断、辨证等基本信息)、处方医嘱,以及药品剂量、配伍禁忌、剂数等。对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超量使用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不予调配,或经开具处方的医师本人重新确认后调配。处方审核人员应做好异常处方处置记录备查,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处方审核人员在审方过程中,应遵照医嘱对处方功效(一般类药、解表类药、滋补类药)及先煎后下等特殊用法的药物进行分类标注,无处方功效医嘱的默认按常用的一般类药处理。对外用等特殊类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按药品专有标识标注。(二)调配人员应严格按医师处方进行调配,防止调配差错;调配剂量正确,总剂量误差不超过±2%。(三)复核人员应对已完成调配的处方进行核对,如发现错配、漏配、多配、重配、总量不符等调配差错现象,应发还调配人员重新调配,已调配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不得重新使用。处方调配后未经复核的不得进入煎药工序。第二十条特殊调配的有关要求(一)凡按规定或处方要求需要先煎、后下、包煎、吞服、烊冲或外用等特殊用法的药物,应分别单独调配并在包装外注明。(二)需临方炮制的中药饮片应按规定炮制后调剂,并做好临方炮制记录。酸枣仁、火麻仁、桃仁等品种,应按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捣碎使用,并做到“随用随打”。(三)毒性饮片的存放和使用应严格按照GSP相关要求执行。第五章中药煎药操作要求第二十一条煎药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待煎药物应使用40℃以下温水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药物置于煎药袋浸泡的应不少于40分钟。第二十二条浸泡(煎药)的用水量应为饮片吸水量、煎煮过程中蒸发量及煎煮后所需药液量的总和,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解表药可酌减水量,吸水性强或需要煎煮时间较长的药物等应适当增加水量。第二十三条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药物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类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煎煮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煎煮过程中应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为宜,搅拌用具搅拌完一料后应清洗再搅拌下一料药。第二十四条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或医嘱操作。(一)先煎:先煎药物煮沸后煎10-15分钟,再和其它药物同煎。(二)后下:在药料第一煎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后下药物同煎5-10分钟。(二)包煎: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它药物同煎。(三)另煎: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他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四)煎汤代水: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至药液适量后过滤、去渣、以药汤代水,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五)烊化(溶化):应在其它药物煎至预定量时,将需溶化之药置入去渣后的药汁中,微火煎煮,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六)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它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按规定要求操作。第二十五条煎药剂量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一般儿童每剂100-300毫升,成人每剂300-400毫升,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医师处方对剂量另有要求的应遵医嘱。第二十六条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分装药液的复合膜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药品包装材料标准,有药用包材注册证和使用批次的检验报告。外用药应使用红底白字药品专有标识,与内服药进行严格区分。第二十七条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工艺要求。常压煎药机应按照本规范及相关工艺要求操作,每剂药应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密闭式压力煎药机应具备智能控制和自动挤压功能,满足主要工艺参数自动设定和控制的技术要求,自动挤压装置的电机功率应不小于40W。工艺操作按《密闭式压力煎药机煎药操作规程》执行(见附件一)。第二十八条煎药结束,分装药液。分装的药液每袋均应贴有患者信息的标签,并置于阴凉通风处储存,必要时需冷藏。药液分装袋上应按统一要求印有中药汤剂的服用和储存说明以及代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见附件二),非定制复合包装膜的企业,应按此要求印制另附单篇说明。发送药时应根据处方和煎药流转单,严格核对患者姓名、剂数、剂量、编号等煎药服务信息。第二十九条主要质量技术标准(一)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规定。(二)煎药机煎液包装膜材质:PET/PE耐高温、无毒,符合药品包装材料《YBB00132002—2015版》药用复合膜通则规定要求。(三)汤剂的质量标准:1、药料煎透度:汁浓味厚,色泽均匀,无可见异物;茎、根块类药渣应无白心、无硬心。2、药液装量:每袋分装均匀,装量差异控制在±5%以内。3、包装质量:药液包装袋封口平整完好,无渗漏,无药汁污染。第六章煎药管理要求第三十条企业承接医疗机构委托煎药服务,应与委托方签定煎药服务协议和信息保密协议。医疗机构是中药煎药质量主体责任单位;生产或批发企业对供应的饮片质量负责;煎药企业对饮片储存和养护、处方调剂、煎药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全面加强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强化饮片质量、处方调剂、汤剂煎制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并定期销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受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监管,根据委托方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代煎服务质量。第三十一条根据本规范要求,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中药煎药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安全、卫生制度和主要煎药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SOP)。主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在煎药场所醒目处张贴,明确中药煎药服务(包括调配、浸泡、煎煮、包装、发放)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工艺操作要求,组织员工培训、考核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完善中药煎药服务信息传递管理,提升中药煎药全过程的质量管控和追溯机制。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处方信息传输仅限于以下四种方式:一是依托阳光平台医保专网;二是依托已获准上线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三是依托自建专用系统;四是电话传真形式。相关数据传递的互联网信息系统均应符合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要求。手工处方转化为电子处方的,企业应设立审核权限。每张处方应做好编号、登记、编制煎药服务流转单,并随调配和煎煮工序全程流转。煎药服务流转单至少应具有以下几项内容:(一)处方登记编号和日期,患者姓名和性别等基本信息;(二)遵医嘱对处方功效(解表类药、滋补类药)及先煎后下等特殊药物的分类标注。(三)代煎中药的处方剂数和分装袋数;(四)处方审核、调配、复核人员的签章;(五)中药煎药过程中浸泡、煎煮的起止时间;先煎后下药物的煎煮时间;浸泡、煎煮、包装等环节相关操作人员的签章。(六)中药煎药完成后交委托方时,收发双方人员的签字。第三十三条代煎处方调配(审核、调配、复核)、浸泡、煎煮、包装、发放各环节的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认真核对处方和煎药服务流转单的有关内容,及时在有关栏目中做好操作记录并签章。实行计算机工序实时扫码管控的,岗位操作人员工号代码的设定应做到唯一性,系统能满足煎药服务流转单规定内容的信息采读。原始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记录及凭证(含电子记录)至少保存一年,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和备份。根据本市“便捷就医服务”数字化转型中药饮片代煎配送应用场景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煎药服务过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实现线上查询,代煎饮片溯源及煎药服务全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提升中药煎药服务能级和服务质量。第三十四条中药汤剂应由受托企业按药品配送要求送委托医疗机构;因患者需要直接送达本人的,经委托方授权送至指定地点,受托企业应按委托方要求与相关接收人员作好交接记录并签字确认。装送药液的外包装应能有效防止污染和受压破损;运输工具应密闭洁净,避免高温、挤压,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运;需委托快递配送的,快递企业应具有相关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质量责任和要求,加强跟踪考核和年度评估。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煎药质量管控和评估考核体系,加强煎药服务质量的日常考核,做好企业年度自查自评和总结统计工作。对于煎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投诉建议、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有关监管部门。第七章中药煎药企业资质评估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资质企业评估检查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依据本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达标后,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第三十七条建立中药煎药资质评估专家库,每次检查随机抽取专家,由协会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根据《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资质企业评估检查管理办法》及其检查表内容进行现场评估。对符合要求的,协会发放“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加工资质评估合格证”,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协会网站公示。合格证有效期:首次申请的为一年,复评申请的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协会提出再评估申请,并报送有关申请资料。第三十八条加强中药煎药服务质量的常态化管理,健全医疗机构委托煎药资质企业的评估机制。在企业“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资质评估合格证”有效期期间,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并由协会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相关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有关条款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凡企业整改不力,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外,暂停或取消企业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服务资质,在协会网上予以公示。凡收回合格证的企业,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规范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上海中药行业协会2022年3月附件一:密闭式压力煎药机器煎药操作规程1.工艺流程图2.浸泡2.1待煎中药应松散置于清洁的专用煎药袋,保持袋内有必要的空间余量,扎紧袋口后放洁净容器内先行浸泡,浸泡(煎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以40℃以下温水浸泡为宜)。浸泡时间不少于40分钟,浸泡过程中应搅动或挤压药料1-2次,使之浸泡充分。有特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另煎等)的药物另行处理。2.2浸泡(煎药)的用水量应为饮片吸水量、煎煮过程中蒸发量及煎煮后所需药液量的总和。花、草类和解表药等可酌减水量,吸水性强或煎煮时间较长的调理滋补药等应适当增加水量。经验估量一般以浸没药袋2-5cm为宜,或按所需药液总量的1.2-1.5倍量加水。浸泡容器应与药物量匹配,保证药物完全被水浸没。2.3煎药袋应选用安全无毒材料制作,及时清洗,定期更换。3.煎煮3.1将浸泡后的煎药袋连同浸出药液置入煎药机内,煎药机容积应与煎煮药物和水量匹配,既要保证药物压置于液面以下,也不应超过釜体容积的3/4~4/5液面。如处方药物量大于煎药机容积,应按帖分拆调配煎煮。煎煮温度和时间根据所煎中药的功效和药性确定,按煎药流转单上处方功效的分类标注操作。3.1.1解表类药:温度105℃-110℃(压力3.1.2一般治疗药:温度110℃-115℃(压力3.1.3调理滋补药:温度115℃-120℃(压力3.1.4药料要充分煮透,煎煮过程中应在药液沸腾后间隔一定时间自动挤压2次以上,提高煎出率。3.2煎药剂量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一般儿童每剂100-300毫升,成人每剂300-400毫升,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医师处方对剂量另有要求的应遵医嘱。3.3凡有先煎、后下、包煎、另煎、烊化、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规定或医嘱操作并作好原始操作记录。3.3.1先煎:先煎药物一般应煮沸煎15-30分钟后,再与其它药物同煎。除要求先煎时间较长的水牛角、蛇六谷等药物外,使用压力煎药机煎煮的先煎药物可与其他药物同煎。3.3.2后下:药物应浸润后再煎煮。将煎好的药汁注入液体包装机加热煮沸,再加入后下药物煎煮3-5分钟;也可另煎后下药物,将药汁兑入已煎好的药汁。3.3.3包煎:将需包煎的中药装入专用包煎袋,扎紧后与其它药物同煎,可分若干小包均匀分布于药物之中同煎。3.3.4另煎:根据贵重药材药性的特点确定煎煮时间,用水适量,压榨取汁过滤后兑入已煎好的药汁。贵重药材的药渣应留存,在发药时返还。3.3.5烊化:煎好的药汁注入包装机贮液筒后,将要烊化之胶类或粉状类药物置于药汁中加热煮沸,同时不断搅拌,使之溶化即可。3.3.6对于煎汤代水、久煎、冲服等其他有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操作。3.4密闭式压力煎药机应严格控制压力和温度,防止超压超温、药液外溢、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的饮片和药液禁止使用。3.5煎煮毒性或外用中药的设备应固定专用,并设有药品专有标识。设备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并经沸水煮后再用。煎煮有特殊气味、颜色较深的药物,煎煮器具要浸泡清洗,防止串味、串色。4.包装4.1煎煮达到要求后,压榨放液过滤至液体包装机贮液罐内,适当冷却后进行分装,首包废弃。4.2液体包装机分装药液,每剂药液量应符合煎药规范或处方规定的要求,每袋分装剂量应当均匀;要合理控制加水量和药汁得液量,煎制后不得任意兑水和废弃药液,如药液过多应加热浓缩至所需剂量后再行分装。4.3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药用级标准,且不易破损;外用药与内服药的包装应严格区分,有红底白字药品专有标识;每个分装袋上都应贴有患者信息的标签。4.3每剂煎药结束,应使用流动清水及时冲洗煎药机、包装机及其管路,并用熟水(净水)清洗包装机储液罐,严防混药和污染;每天煎药完毕后,按规定做好清场和卫生工作。5.其他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常用的密闭式压力煎药机,常压煎药机等其他设备应参照本规范和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操作。凡需对机器煎药操作工艺进行改进,企业应对相关设备和改进工艺进行质量验证,形成验证报告和文件,报协会备案。附件二:中药汤剂封装袋(或发药时随附单篇)统一印制内容(一)中药汤剂的服用和储存说明服法:1、一日二次,每次一袋。或遵医嘱。2、药袋置热水中温热后摇匀服用。储存:常温下避光保存或冰箱冷藏,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注意:1、药袋破损或有鼓胀现象时,请勿服用。2、服药期间忌食生冷、油腻和辛辣等食品。3、服药后如有不适,及时停药并咨询医生。(二)代煎单位或委托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医疗机构有特定要求的,印该医院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附件三:药品专有标识

[2022-12-31]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第十三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五条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六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八条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七)卫生用农药;(八)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九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第二十一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第二十二条 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第二十三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第二十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第二十八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第二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三十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第四十条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2022-12-31]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农 药 管 理 条 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第三章 农药生产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第四章 农药经营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第五章 农药使用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四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第五十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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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来,我们通过持续的项目实践与总结,结合PDCA管理工具,将不同业务场景进行抽象建模,运用技术手段,帮助企业实现产品生产品质可控制、供应链质量提升及品牌防伪、流通防窜货和营销溯源等全程可追溯管理整体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好产品品质、管理好供应链、做好品牌宣传与推广、讲好品牌故事,全面推进数字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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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035,我们倍感时代赋予的责任与使命。九创人将继续携手广大合作伙伴砥砺前行、不负韶华,以推动“质量强国”为使命,继续用科学的管理思想和领先的技术方法,帮助更多的企业实现以“质”促“效”,为质量强企赋能,创一流品牌,积极推动我国智能化与数字化升级进程,为制造强国与质量强国贡献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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