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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2025-02-28]从质疑到信赖,九创信息再次赢得客户“芳心”

导语:近日,由九创信息倾力打造的MES工单管理系统在某包装机械行业龙头企业成功落地运行并验收。方案基于工序执行全流程扫码、精细化成本分析与实时进度追踪,助力客户实现生产管理100%透明化,实现成本结构全面优化,并收获客户高层“远超预期”的评价。这一项目不仅成为九创信息深耕数字工厂领域11年来的又一标杆案例,更以真实的“上线故事”印证了数字化赋能的长期价值。破冰:一场始于质疑的数字化旅程“三个月上线一套MES系统?我们的生产有几十个工序,你们真的能解决?”项目启动初期,生产部徐总的疑虑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心声。作为一家35年历史的制药包装企业集研发、制造及服务为一体,为医药行业的固体制剂、口服液及水针粉针制剂等提供泡罩、装盒、装箱、码垛及智能在线检测等自动化医药产线集成方案和整套装备,是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产品销售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企业面临工艺链路长、工序协同难、成本核算滞后等痛点,但传统管理模式根深蒂固,数字化改革阻力重重。面对挑战,项目团队以“技术赋能”和“数据穿透”破局:1.精准诊断:深入车间3周,梳理设计、工艺、生产、质检全流程近百个关键节点,锁定16项效率瓶颈;2.技术赋能:图纸下达,手机拍照(OCR技术智能结构化解析)自动创建项目(非标订单)二维码工单,备料、领料、开工、报工、质检、入库全程扫码智能流转,代替人工手工记录,工作效率提高60%,准确率达到99.99%、管理效率提高95%、零件加工合格率提高了0.45%。3.分步渗透:优先搭建“扫码报工+计时计件”模块,用员工工资自动核算的“立竿见影”赢得一线员工和中层管理的信任;4.场景化培训:将系统操作手册转化为“质检员1分钟指南”“班组长日报三步法”等实战工具,降低使用门槛,系统部署三天全员轻松掌握,工单上线率超过80%。攻坚:用99.99%的准确率打破惯性“以前图纸版本混乱、设计部一旦换图,造成加工浪费,生产进度全靠估算,现在扫码即达,连老师傅都服气!”——工艺部杨经理的感慨,道出了系统落地的核心价值。九创信息MES系统以三大突破重构生产管理:1.全链透明化:从设计出图到零件完工,12类生产数据实时扫码采集,工序执行进度可视化达100%,告别传统“找问查等补”;2.成本颗粒化:自动归集工序耗时、质量损耗、质检成本,生成“零件工序级成本图”,推动设计优化、工艺优化、材料优化与成本优化决策;3.协同敏捷化:设计部、生产部、仓库部、质量部通过系统共享工艺、效率、成本反馈,3个月内各部门自主优化内部流程共计29次,部门协作流程17次,工序流转效率提高50%,工序成本降低21%。系统上线首月,扫码准确率即达99.99%,员工抵触情绪在“工资零误差”中逐渐消解;系统上线以来,公司主动提出扩展“供应商协同平台”“设备售后服务系统”“材料计划成本智能核算”等深度应用。共生:从单点突破到生态赋能“这套系统不仅属于我们,更应该分享给上下游伙伴。”客户的认可催生“链式效应”——目前已推荐20余家外协供应商接入九创信息“供应链协同制造平台”,预计2025年推动其外加工生态圈百余家,综合降本超过200万元。这一成果,正是九创信息“以客户成功定义自身价值”理念的生动注脚。客户证言:“九创团队的专业度令人印象深刻。他们不仅懂技术,更懂制造业的真实痛点。系统上线后,我们的零件成本与加工进度100%可视了,管理层终于能‘用数据对话’了,为我们改善管理和优化成本提供了有力支撑”——客户李总经理客户收获:小程序:拍照自动创建工单与跟踪进度零件加工工艺生产、质量与仓库全流程PDA扫码执行工序报工实时掌握工序执行明细跟踪零件成本可视化工人计件工资明细关于九创信息:九创信息深耕智能制造领域14年,服务客户覆盖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电子装配、3C化工、设施农业等行业,累计交付项目100+。我们始终坚信:数字化不是颠覆,而是让每一家工厂的“know-how”被精准度量、持续进化。联系我们,立即开启您的工厂数字可视化之旅。

[置顶][2023-02-01]九创MES制造执行系统2023版全新发布

九创MES系统基于5M1E实现全面质量管理,基于PDCA改善模型,结合物联网技术实现智能化执行防呆、过程预警、实时干预、持续改善,帮助制造业改善产品加工质量,助力“质量强国、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建设。本期主要从5M1E(人机料法环测)解决介绍九创MES系统如何基于工业物联网技术,实现产品在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追溯的应用。引言人机料法环测是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主要有六个重要要素,也是重要执行过程,更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因素:人:参与产品生产设计、计划、制造、质检等所有人员;机:产品生产过程所用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工装、夹具、刀具等;料:产品生产过程所使用的核心材料、辅助材料;法:产品生产过程与测试过程所使用的工序制程、工艺方法、测试方案、质检办法、QA品质管控方案等;环:产品生产过程与测试过程的IPQC过程质量控制的设备加工参数、拉动方案、巡检方案、防呆方案等;测:产品生产下线的FQC成品检验方案、检验质量判断结果、分析与改善方案;MES系统5M1E——人员九创MES系统在实施过程将根据企业对质量与管理诉求,优化企业管理流程,通过设置生产准备、生产执行、生产控制等关键采集点,实现采集人员或班组信息,进行责任人、作业时间、作业数量的统计与跟踪,并可较验其作业能力与作业绩效等。管理策略工艺设置(用料、质量参数、工艺流程、劳动力参数);操作执行(配方、领料、投料、开工、报工);过程管理(车间巡检、质量检验、质量判定)拉动管理(要料系统、要单系统、质判系统);MES系统5M1E——设备基于生产、质检、周转、存放等设备进行IOT物联网及数字化管理,提升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让设备故障消灭在摇篮里;并为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的可持续改善提供数据驱动依据。管理策略建立设备电子档案,改造或增加数据通信模块,实现设备物联;设置设备关键运行参数、质量参数、产品工序参数,监测作业准备、生产过程,实现拉动式管理;通过设备运维计划与执行、生产派工计划与执行、开工执行、生产过程等,为生产执行全生命周期数据模型;OEE设备综合效率(OverallEquipmentEffectiveness);MES系统5M1E——材料管理九创MES系统基于生产过程材料管理涉及到的从产品研发用料、生产试制到批量生产的采购计划、供应商评审与来料质量、收料与上架、在库与盘点、备料与投料、线边仓、产成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条码技术实现自动采集与记录、并能实时做到防错与防呆管理,为生产提供持续保障。管理策略批号管理(赋码、先进先出、效期管理、备料、投料、线边仓、混号);BOM管理(配方管理、保密配方、替换料、相克料);RF枪防呆管理(料号、批号、工序投料防跳转、效期);追溯管理(冻结管理、召回管理、流向追溯、多维度追溯分析);计量管理(现存量、可用量、自动称重、自动计量);包装管理(收料管理、套标管理、产品批号打码、多级包装、自动贴标、中转箱);MES系统5M1E——工艺管理通过对产品工艺配方,工序顺序、工序质量、工序设备等维度的设置,指导生产整个过程:在生产任务下达时,通过指定产品的生产工艺版本号,实现在产品生产时有章可寻;通过条码系统与智能设备,可有效防错与纠错;基于生产数据,通过数据建模分析,实现对产品的质量、工艺、设备、原料、人员、产线、产量等多维度的分析,达到持续改善。管理策略工艺档案(工艺BOM、版本号、工序、设备、工艺图纸、工序作业指导书);工艺质量(工序质量、预警设置、报警设置、工序设备参数)工艺控制(备料管理、工序操作能力、开工、报工、工艺流程卡、投料管理、工序防跳转、工序质量、预警、报警)工艺改善(质量模型分析、质量追溯)MES系统5M1E——过程环境与质量检测基于工艺过程的关键设备参数、质量参数的产品工艺数据建模,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自动化传感器实时采集与建模分析,达到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的预警与报警,实现生产制程的实时控制。通过生产现场看板系统与安灯系统,可有效指导与警示一线操作员标准化作业,并实现拉动式管理。管理策略环境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光电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振动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电化学传感器、水质传感器、手工记录等);预警模型(关键指标,达到预警范围值时、持续时长、发生频率);报警模型(关键指标,达到报警范围值时、持续时长、发生频率);目视化管理(生产看板、工序看板、工艺看板、安灯系统等);九创10年+专注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MES系统自主研发,支持二次定制开发,更多内容,请联系我们获取您的专属数字化工厂解决方案。

[置顶][2025-01-02]智慧农场数字化赋能方案

全国寻找农场主,只要您的农场为生态农场,为零药零残绿色生态产品,我们就愿为您提供从田间到市场的全链条智慧化升级服务,打造您产业化闭环,代走陪跑,共建共享。一、农场主的核心痛点·生产低效:依赖人工经验,资源浪费严重(水肥超用30%+,病虫害损失率20%+)。·管理粗放:缺乏实时数据支持,决策滞后,品质不稳定。·收益受限:传统农产品溢价低,缺乏品牌信任与增值服务。·商业化低:只会农耕,不懂商品打造,形成不了产业化运营。·资金压力:智能设备投入高,融资渠道有限。二、我们的解决方案“3+3”智慧农业赋能体系3大技术支柱(物联网+区块链+AI)+3大运营模式(联农带农+共建共享+供应链)1.智慧农业物联网系统·精准种养:o部署土壤、气象、作物生理传感器,实时监测15+项环境参数,联动水肥机、温控设备自动调节。o效果:节水节肥30%~50%,人工工作量减少30%~60%,亩均增收20%~45%。·智能预警:oAI识别病虫害(准确率≥95%),提前3~7天预警霜冻/干旱,降低灾害损失40%。2.区块链全程溯源与品牌赋能·一物一码:种植、加工、物流数据上链,消费者扫码验真。·溢价提升:溯源农产品价格提高30%~50%,复购率增加25%,以客带客裂变营销。·商业赋能:助力提高农产品高品质,高商品化,打通商超与电商供应链,打造订单农业。·共建共享:农场专注农场与连农带农,我们专注产业数字化与商业化,共建共享。三、技术架构与核心功能层级技术组件为您带来的价值感知层土壤墒情仪、气象站、AI摄像头24小时监测,减少人工巡检成本50%+网络层5G+北斗定位、LoRa网关偏远农田全覆盖,数据回传零延迟平台层农业大数据中心、区块链溯源中台生产全流程数字化,决策效率提升3倍应用层手机APP/小程序、智能控制终端随时随地管理农场,异常告警秒级响应服务层手机APP/小程序、Web管理平台、可视化大屏订单农业,预收30%,连农带农共同富裕四、合作模式与收益分析1.轻资产合作·政策补贴申请:我们协助申请数字农业专项补贴(最高覆盖总投入的30%~100%),降低您的资金压力。·收益保底承诺:若技术方案未实现节水/增产目标/增收目标,按设备残值补偿损失。五、为什么选择我们?·政策资源:深度对接乡村振兴补贴、数字农业示范项目,为您争取最高100%资金支持。·技术保障:7×24小时运维响应,系统稳定性99.99%。·风险共担:设备故障由我们承担维修成本,合作首年免费升级。·共建共享:打造产品商品化,我们盈利点在于产品品质溢价分成,您赚到钱后我们再分成。六、马上行动1.免费诊断:我们的专家团队将为您提供农场数字化水平与商品化评估报告(含降本增效与商品化打造潜力分析)。2.试点合作:产品好品质,第三方检测,拿到订单农业结果后,再深度合作。3.政策代办:协助申请补贴、低息贷款,最快30天资金到位。立即预约,获取专属方案让数据成为您的新农资,携手打造智慧农业新标杆!

[2025-03-15]“无人农场”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一、无人农场的现状:技术落地与初步探索1.核心技术应用初具规模o智能装备普及:无人拖拉机、播种机器人、植保无人机等已进入商业化阶段,部分区域实现全流程无人化作业。o数据驱动决策:农田物联网传感器实时采集环境数据,结合AI算法生成种植建议,部分试点区域单产提升15%~30%。o5G+北斗赋能:高精度定位与低延迟通信支撑农机协同作业,作业误差可控制在厘米级。2.发展阶段区域性差异显著o发达地区引领:部分经济发达区域已建成全程无人化试验田,覆盖耕、种、管、收全环节。o中小农场渗透不足:受成本与技术门槛限制,中小型农场仍以单点技术应用为主(如无人机植保)。3.政策与资本双轮驱动o多国将无人农场纳入农业现代化战略,通过专项补贴推动技术下沉。o社会资本加速布局,2020年以来全球农业科技融资额年均增长超40%。二、当前挑战:从技术突破到规模化落地的瓶颈1.成本高企制约普及o智能农机价格是传统设备3~5倍,维护成本高,投资回报周期长(通常需5~8年)。2.技术成熟度待提升o复杂场景适应性不足:山地、多作物混种等场景下机器决策失误率较高。o数据孤岛问题突出:不同厂商设备兼容性差,数据共享机制缺失。3.农民接受度与技能缺口o传统农户对新技术信任度低,操作培训成本高,人才断层现象明显。三、未来趋势:从“试验田”到“新常态”1.技术融合加速产业升级oAI+边缘计算:轻量化模型适配农田终端设备,实现毫秒级病虫害识别与响应。o数字孪生农场:虚拟仿真技术预演种植策略,降低试错成本。o农业元宇宙:VR/AR技术辅助远程农场管理,消费者可“云参与”生产。2.商业模式创新突破成本困局o共享农机平台:类似“滴滴打车”的按需租赁模式,降低中小农场使用门槛。o订单农业+数据服务:农场主以数据换取农资优惠,企业通过精准种植锁定优质货源。3.可持续发展成为核心方向o低碳化作业:新能源农机(氢能、电动)占比将超50%,减少农业碳排放。o生态价值变现:农田碳汇数据接入交易市场,成为农场新增收入源。4.政策与标准体系完善o各国将加快制定无人农场安全规范、数据产权法规,构建跨行业技术标准。四、结语:农业4.0时代的机遇与责任无人农场不仅是生产效率的革命,更是农业生态的重构。未来十年,随着技术成本下降与政策红利释放,无人化将从“示范项目”走向“普惠应用”,最终推动农业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跃迁。这一进程中,如何平衡技术红利与农民权益、保障粮食安全与生态可持续,将是全球农业共同面对的课题。(本文基于公开行业分析与技术报告综合整理,仅代表九创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内容来源“上海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3-08-16]天津数字赋能农产品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监管

从天津市农业农村委获悉,天津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98%以上,在此基础上,市农业主管部门利用数字化手段,全局统筹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平台,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传统管理”转变为“现代治理”。近年来,天津市财政累计投入资金3000余万元,市农业农村部门先后建成放心蔬菜、放心肉鸡、放心猪肉、放心水产品等放心农产品追溯系统,其中放心蔬菜和放心水产品追溯系统已实现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全市207家放心菜基地、263家放心肉鸡基地、349家放心猪肉基地和所有生猪、肉鸡屠宰企业及92家放心水产品基地农产品实现产品可追溯,消费者可通过扫描农产品附带的二维码查询追溯信息。守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离不开强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软硬件支撑。健全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准绳,目前,天津市共批准地方标准立项46项,完成标准制定修订32项,天津市现行农业地方标准达到246项。放心农产品基地的示范引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基础,目前,天津市现有认证绿色食品151个、有机农产品7个、地理标志农产品9个,新增获批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生产经营主体4家、产品6个。擦亮“津农精品”金字招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官方背书,“津农精品”作为天津市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其包含的212个农产品品牌,象征着标准化的生产、健全的品控、上乘的质量和全程可追溯。下一步,天津市将继续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监管、执法、监测和追溯4个App系统,全面实施网格化“互联网+监管”智慧管理,时刻守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023-08-16]河南省新密市发放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机

为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8月8日,新密市农委质量监管科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培训会,各乡镇(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养殖场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会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已经成为了农产品的身份证,有了这张身份证,可以清楚看到食用农产品合格上注明的农产品名称、重量、产地、生产者签名、开具日期等详实的农产品“身份”信息。有了这张合格证,彻底改变了之前的诸多弊端。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主开具合格证,承诺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合格证制度,可以把生产主体管理、种养过程管控、农兽药残留自检、产品带证上市、问题产品溯源各项环节都集成起来,把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起来,提升监管效能,打通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最初一公里”。

[2023-08-16]全面实施棉花质量追溯 助力兵团棉花产业提质增效

为保障棉农收益、提升棉花质量、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兵团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有关要求,8月10日,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23年度兵团棉花质量追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棉花质量追溯实施范围扩大到兵团所有植棉师,对质量达到“双29B2”级及以上(即纤维长度大于等于29mm、断裂比强度大于等于29cN/tex,马克隆值为A级或B2级)的细绒棉奖补0.35元/公斤,利用“优质优补”引导兵团优质棉花生产。一是扩大了实施范围,优化了参与条件。棉花质量追溯由试点调整为全面实施,优化了棉花实际种植者参与棉花质量追溯的条件,种植面积从1000亩调整为500亩,并增加了棉花实际种植者自由组团模式。二是强调了棉花加工企业参与质量追溯的要求。棉花加工企业须经2023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公示,上一年度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籽棉堆放场地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具备棉花质量追溯软硬件。籽棉收购时,棉农通过刷身份证给棉卷赋予唯一识别码,棉花加工企业按照“一试五定”分品种收购、分追溯单元堆放籽棉;加工时,按照追溯单元,分等分级加工。通过唯一识别码,将棉花实际种植者的籽棉交售信息与加工企业、公证检验结果信息关联,实现从棉花实际种植者到皮棉检验结果的精准追溯。三是明确了棉花质量追溯时限要求。2023年8月31日前,参与棉花质量追溯的棉花实际种植者完成质量追溯单元组建,棉花加工企业完成参与棉花质量追溯资质申报;2024年1月31日24时前,参与棉花质量追溯的棉花实际种植者在此之前按照要求交售至棉花质量追溯加工企业的籽棉纳入补贴统计范围;2024年3月15日24时前,参与棉花质量追溯的棉花加工企业在此之前完成参与质量追溯交售的籽棉加工入库工作。开展棉花质量追溯,是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实施棉花质量补贴的具体手段。《实施方案》的印发,将进一步激发广大棉农的质量意识,强化质量导向,推动兵团棉花生产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高兵团棉花市场竞争力,促进兵团棉花高质量发展。上海九创专业承建运维各类检测报告防伪追溯平台,欢迎联系咨询:15821228055

[2022-12-31]农业农村部公开征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典型案例

摘要:近日,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典型案例。首批征集的追溯典型案例约100个,截至日期为11月30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系列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探索开展全程追溯试点,形成一批追溯标杆企业,带动产地农产品追溯深入开展,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典型案例,要求追溯模式可靠、动力机制完善、追溯技术适用、追溯成效明显。遴选一批先进适用的典型,以示范引领各地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通知》提出,征集范围包括适合当地发展水平的追溯管理模式、重点农产品实施全程追溯的经验、先进适用的追溯设备及技术、行业协会与地方主管部门先进工作经验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产地农产品生产主体、经营主体、追溯管理社会化服务主体、追溯设备与技术研发单位都可自荐、推荐。首批征集的追溯典型案例约100个,征集截至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通知》要求,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室组织辖区内追溯典型案例的推荐工作。其中,每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企业主体案例不超过2个,组织机构案例不超过1个,总计不得超过3个。每个案例主题须尽量聚焦,限定在征集范围的一到两个方面。要提炼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主要成效、案例分析等方面。材料要确保内容真实、特点鲜明,文字通顺,字数不超过3000字。在成果应运方面,对遴选出的追溯典型案例将进行汇总整理、汇编成册,择优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广泛宣传。组织专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开展系列专题调研,总结推广先进适用的追溯管理模式和相关技术。

[2023-06-16]数字蝶变 3年内上海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将增加100台/万人

上海制造业数字化水平有望显著提升。最新发布的《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下称《行动计划》)提出,上海要实施数字蝶变行动,加快传统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加快建设智能工厂,深化工业互联网应用赋能;要发展区块链、Web3.0等数字新经济,推动元宇宙重大应用。围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提出了细分目标:到202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比例达80%以上,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力争达360台/万人。数据显示,2022年,上海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为260台/万人。这意味着三年间,上海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将提升100台/万人。“围绕数字化转型,上海要实施智能工厂领航计划和‘工赋上海’行动计划,以打造智能工厂标杆企业和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抓手,推动制造业企业抓好数字赋能,加快转型发展。”上海市副市长李政在15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说。围绕产业升级,上海将从三个方面实施数字蝶变行动:在加快传统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方面,上海将推动传统制造业企业加快机器人应用、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连接;在加快建设智能工厂方面,上海将实施智能工厂领航计划,制定“一厂一方案”,打造20家标杆性智能工厂、200家示范性智能工厂,新增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2万台;在深化工业互联网应用赋能方面,上海将实施“工赋上海”行动计划,打造30个行业性工业互联网标杆平台,培育3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梯度培育40家“工赋链主”企业,为产业链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组团式服务。“上海将向首次‘小升规’和‘新建入统’的工业企业发放最高50万元‘成长券’,支持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等专业服务。”上海市经信委主任吴金城说。**科技联合创始人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行动计划》提出了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比例达80%以上的目标,这意味着大部分制造业企业都将会进行数字化转型,以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为了实现360台/万人的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目标,姚志强认为,上海可从以下方面着手提升:第一,建议政策层面持续发力,鼓励企业增加对工业机器人的投资和使用;第二,建议加强对工业机器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机器人的智能化水平和适用范围;第三,建议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出更多的机器人工程师和操作人员,以满足市场需求。在姚志强看来,未来制造业数字化生产的主要特征是智能化、自动化。通过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制造业企业可以实现生产过程的全面监控和管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同时,数字化技术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个性化定制和灵活生产,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2023-06-16]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未来三年上海这样干

近日,上海出台《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下称《行动计划》)。根据《行动计划》,到2025年,上海“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将不断夯实,工业增加值超过1.3万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5%以上。《行动计划》还围绕高端制造引领功能、自主创新策源水平、数字化和绿色化转型、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等方面,提出细分指标。比如,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5%、三大先导产业总规模达到1.8万亿元、重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以上、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力争达到360台/万人等。在2023年6月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副市长李政表示,《行动计划》作为今后三年推动上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同时结合新发展趋势,优化调整下阶段制造业发展目标、任务举措。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计划》提出未来三年,上海将实施强链升级、强基筑底、数字蝶变、绿色领跑、企业成长、空间扩展等6大行动共22项重点任务。在强链升级方面,上海将制订新一轮三大先导产业发展方案,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加快集成电路关键环节研发攻关,推动下一代技术创新融合发展;布局生物医药基因和细胞治疗、合成生物学等前沿领域;瞄准人工智能技术前沿,构建通用大模型,面向垂直领域发展产业生态,建设国际算法创新基地,加快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上海还将打造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4个万亿级产业集群,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2个五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细分领域千亿级产业;加速布局“四个新赛道”和“五大未来产业”,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共进。为夯实制造业发展基础,上海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体来看,上海将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每年实施攻关项目100个以上。预计到2025年,上海将推动基础零部件产业化、基础材料示范应用、大型工业基础软件研制突破超250项。上海还将加快建设制造业创新载体,布局一批国家级和市级创新平台;推动“链主”企业牵头组建开放型创新联合体,强化制造业质量品牌建设。为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改造,上海提出实施智能工厂领航计划,打造20家标杆性智能工厂、200家示范性智能工厂;实施“工赋上海”行动计划,打造30个行业性工业互联网标杆平台,梯度培育40家“工赋链主”企业。同时,上海还将为企业提供评估诊断和改造升级等服务,支持企业数字化诊断、购买算力服务。上海市经信委主任吴金城透露,上海将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举办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为各类优质企业提供政策服务包。吴金城表示,上海向首次“小升规”和“新建入统”工业企业发放“成长券”,最高50万元,支持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围绕绿色低碳新方向,上海将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创新,围绕氢能、高端能源装备、低碳冶金等领域,加快低碳零碳负碳等技术创新,突破共性关键技术、重大节能先进装备。同时,上海将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和碳效评价,推动一批创新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围绕钢铁、化工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宝武碳中和产业园、化工区绿色低碳示范园;持续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每年淘汰落后产能500项左右。为壮大制造企业群体,上海计划梯队培育领航企业、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根据《行动计划》,未来三年内新增15家左右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动态培育50家左右龙头企业。同时,上海将加快引进制造业总部,滚动培育一批“独角兽”“瞪羚”等科技型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0000家;更大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小升规”,每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000家左右。在空间扩展方面,上海将优化制造业空间布局,提高产业经济密度,发挥产业地图对投资促进的引导作用,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同时推动浦东、临港、五个新城、南北转型等地区加快制造业增长。此外,上海将定期组织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调查评价,形成低效产业用地清单,以减量化、土地收储、市场化补偿、园区回购等方式,推动低效产业用地退出,导入优质产业项目。在加强重大产业项目的土地规划用地方面,上海有哪些支持政策?上海市规划资源局副局长韦冬表示,上海各区将按照分区域、分产业类型形成区域产业准入标准,通过“标准地”、“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提高土地供应精准度,确保重大产业项目快速落地;同时实行产业用地地价底线管理,建立产业用地地价与项目绩效挂钩机制,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每年通过提质增效、存量盘活、城市更新、土地出让等方式,保障产业用地规模不低于1万亩。”韦冬表示。韦冬还表示,上海出台的《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在拓展存量产业空间供给、增强协同监管提升施策效果等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强化,切实提升存量产业用地的绩效水平,确保产业用地用于产业、服务于产业,防止炒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发布的《行动计划》也在信贷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上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金融服务在为上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保障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还有什么创新举措?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总经济师陶昌盛回答界面财联社提问时表示,为推进上海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上海银保监局会同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制定“1+2”科技金融服务方案,为推动上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陶昌盛透露,上海加大了信贷等金融支持力度。截至今年4月末,上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1.9%;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46.1%和42.6%,均大幅高于全市各项贷款总体增速。在融资租赁方面,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投向制造业租赁资产余额约2136亿元,涉及客户数量91663家;从租赁物类型来看,交通运输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工业装备占比最高且近年来增幅明显。在保险支持方面,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上海共累计完成202个重点创新项目承保,涵盖ARJ21飞机、船舶制造、智能发电设备、工程设备等重点领域,累计提供风险保障802亿元。“我们将继续会同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市经信委等部门,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此外,把握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新机遇,推动科创金融相关工作取得新成效。”陶昌盛表示。

[2022-12-31]MES与ERP的作用及两者之间相互作用关系

MES系统在工厂综合自动化系统中起着中间层的作用。在MRPII、ERP系统产生的长期计划指导下,MES根据底层控制系统采集的与生产有关的实时数据,对短期生产作业的计划调度、监控、资源配置和生产过程进行优化。那么MES依靠哪些技术、模块实现这一目标呢?MES起到承上启下优化数据流。作为一种计算机辅助生产管理系统,MES的重要使命就是实现企业的连续信息流。它包含了许多功能模块。通过实践,MESA(MES国际联合会)归纳了十一个主要的MES能模块,包括工序详细调度、资源分配和状态管理、生产单元分配、过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维护管理、质量管理、文档控制、产品跟踪和产品清单管理、性能分析和数据采集等模块。通过上述这些模块有效协作,MES在工厂综合自动化系统中起着中间层的作用。在MES下层,是底层生产控制系统,包括DCS、PLC、NC/CNC和SCADA或这几种类型的组合;在MES上层,则是高层管理计划系统,包括ERP、MRPII。从层次角度分析,制造企业的控制结构可划分为工厂层(或公司层)、车间层、单元层和设备层。其中单元层相当于一般企业的工段或班组。通常,ERP系统处于工厂层和车间层,有时会扩展到单元层;设备控制系统处于设备层,有时会扩展到单元层;而MES则总是处于车间层与单元层。因此,MES与ERP在车间层(有时包括单元层)的功能上会有部分重复,MES与设备控制系统在单元层有时也会有部分功能重叠。在MRPII、ERP系统产生的长期计划的指导下,MES根据底层控制系统采集的与生产有关的实时数据,进行短期生产作业的计划调度、监控、资源配置和生产过程的优化等工作。控制与信息反馈流程以及MES与ERP、设备控制系统之间的关系。计划与控制指令自上而下越来越详细和具体,而由分布在生产现场的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自下而上经过层层汇总,数据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在信息交互的具体内容方面,MES向上层提交周期盘点次数、生产能力、材料消耗、劳动力和生产线运行性能、在制品(WIP)存放位置和状态、实际定单执行等涉及生产运行的数据;向底层控制系统发布生产指令控制及有关的生产线运行的各种参数等。MES与ERP优势互补(1)ERP的不足虽然ERP能够很好地解决生产计划问题,但是在车间这一层次的控制却往往不够完善。例如,ERP里面的车间控制模块计划功能一般很弱,主要是执行MRP计划。它把MRP计划变换为车间加工单和调度单,并按车间加工单和调度单执行,同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进行投入与产出控制。(2)MES的优势MES的计划调度功能与ERP车间层的功能有些类似,但MES的计划调度的功能比较强,制定的计划也比较详细。MES一般按车间层和单元层分级制定作业计划,并对车间的每一台设备或操作人员分派任务。MES中的车间加工单与ERP的类似,MES中的调度单是对车间加工单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进一步分解,通常会细化到计划期内每个单元每台设备每天(或每班)的生产任务。同时,以分派工单的形式把第二天或下一班的生产任务分派到每一个操作人员(或设备)上。MES系统反馈的数据不仅包括每台设备、每个工序和每个操作人员的数据,还包括加工过程中的状态数据,而且由于采用自动化数据采集技术,使状态数据可实时采集。采集的数据经过层层汇总,最后可得到整个工厂的生产现场数据。由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把MES与ERP集成起来,不仅能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同时,可使MES系统的生产计划更合理,使ERP系统的数据更及时有效,工作效率更高,这正是工厂管理所需要的效果。(转载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2-12-31]建设工程:辨别检测报告真伪 只需“二维码”扫一扫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而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在我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篡改检测报告结论或伪造检测报告,这种制假行为既扰乱了行业秩序,又阻碍了检测工作的正常发展,最重要的是检测结果无法真实反映工程建设使用材料的质量和安全,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对社会危害极大。为有效遏制伪造检测报告这一问题,姚州公司通过现有检测管理平台,从7月20日开始,正式在建筑材料检测报告中统一增加“二维码”防伪标识,只要用智能手机微信“扫一扫”检测报告中二维码,手机就会自动弹出检测报告主要信息,如报告编号、检测项目、工程名称、检测结论等相关信息,高效、便捷地实现辨识检测报告真伪。下一阶段,姚州公司将继续完善其它类检测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并利用现有检测管理平台逐步推行“网上委托”、“报告自主打印”等应用,全力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上海九创专业承建运维各类检测报告防伪追溯平台,欢迎联系咨询:15821228055

[2022-12-31]湖北:检验报告“码”上查 纤维产品质检报告防伪

湖北日报讯(记者汪子轶、通讯员周谦)一张由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是湖北省服装纺织产品走向市场的“通行证”、参与市场竞争的“信誉证”。若不法经营者对报告篡改、造假并借此牟利,如何及时知悉?6月16日起,细心的送检企业可能会发现:在检验单右上角多了一个二维码。手机轻扫,网页跳转,电子版报告自动呈现——湖北省纤检局检验报告防伪二维码已正式上线启用。近期,有企业向湖北省纤检局反馈,在招投标过程中无法快速识别企业出示检验单的真伪,建议该局在开具报告时增加二维码防伪功能。该局综合业务科及时与软件公司沟通,升级检务系统。升级后的检测报告,内页右上角增加防伪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且权威,便于查询。客户通过微信扫码,便可获取完整的检测报告。该局综合业务科科长吴小波称,截至目前,该局共受理703家企业的检验检测业务,“二维码”功能上线以来,已累计为56批次产品出具报告。以前,招标单位要验证投标方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投标企业想要验证联合投标伙伴的资质,需由企业出具公函,以线上传输或面交申请的方式,到湖北省纤检局核实。经该局审批同意后,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再出具并寄送一份报告,全套流程较为繁琐,至少需要1-2个工作日办结。现在,只需扫一扫就能看到报告原文;与纸质版材料各项数据指标、检验结果比一比,就知道报告内容是否篡改、真实有效。湖北省纤维检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大部分市场监管纤检系统都采用水印防伪法,使用二维码线上查询方式的较少。上海九创专业承建运维各类检测报告防伪追溯平台,欢迎联系咨询:15821228055

[2022-12-31]快消行业与制造业的供应链协同管理

供应链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基本成熟。供应链管理已从企业内部扩展到了企业外部,已从企业内部信息化扩展到企业分销网络、战略合作客户和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演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大家关注的重心不再是产业链上利益分配的比例,而是如何扩大可供分配的利益,是以协同商务、相互信任和双赢机制作为企业共同的运作模式。所谓供应链管理,是通过运用管理技术、信息技术和过程控制技术,达到对整个供应链上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工作流和价值流的有效规划和控制,将客户、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和服务商等合作伙伴连成一个完整的网链结构模式,建立起一个共享的信息平台,构建成一个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协同化环境的供应链战略联盟。供应链管理的问题集中在以生产和销售同步为目的的自动订货系统、依托精确的数据决策进行的自动补货系统,以及最佳物流支撑的零库存目标管理。在这方面,宝洁与沃尔玛的供应链协同管理模式堪称典范。宝洁&沃尔玛模式的形成如果问,是哪个公司使得“供应链”这个词家喻户晓,那就是沃尔玛和宝洁。20世纪80年代,在这两家公司开始合作之前,美国零售商和制造商分享的信息很少,双方总是围绕着商品价格和货架位置争夺控制权,情形就像今日中国之零供关系。而随着宝洁与沃尔玛的供应链协同管理模式的确立,美国零售商和供应商的目光开始转向如何加强供应链管理以降低综合运营成本,如何提高顾客的满意度,而不再仅仅盯住渠道控制权。宝洁,全球最大的日用品制造企业;沃尔玛,全球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它们之间的合作并非一帆风顺。宝洁与沃尔玛经历过长时间的“冷战”。宝洁总是企图控制沃尔玛对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条件,而沃尔玛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威胁要终止宝洁产品的销售,或把最差的货架留给它。当然,双方很快认识到深度合作的好处。1987年,为了寻求更好的手段以保证沃尔玛分店里“帮宝适”婴儿纸尿裤的销售,宝洁负责客户服务的副总裁RalphDrayer和沃尔玛的老板SamWalton终于坐到了一起。那一时刻,被业界认为是协同商业流程革命的开始。“宝洁&沃尔玛模式”的形成其实并不复杂。最开始时,宝洁开发并给沃尔玛安装了一套“持续补货系统”,具体形式是:双方通过EDI(电子数据交换)和卫星通讯实现联网,借助于信息系统,宝洁公司能迅速知晓沃尔玛物流中心内的纸尿裤的销售量、库存量、价格等数据。这样不仅能使宝洁公司及时制定出符合市场需求的生产和研发计划,同时也能对沃尔玛的库存进行单品管理,做到连续补货,防止滞销商品库存过多,或畅销商品断货。而沃尔玛则从原来繁重的物流作业中解放出来,在通过EDI从宝洁公司获得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决策商品的货架和进货数量,并由MMI(制造商管理库存)系统实行自动进货。沃尔玛将物流中心或者仓库的管理权交给宝洁公司代为实施,这样沃尔玛不仅不用从事具体的物流活动,而且由于双方不用就每笔交易的条件(如配送、价格问题)等进行谈判,大大缩短了商品从定货、进货、保管、分拣到补货销售的整个业务流程的时间。具体作业流程是:沃尔玛的各个店铺都制定了一个安全库存水平,一旦现有库存低于这个水平,设在沃尔玛的计算机就会通过通讯卫星自动向宝洁公司的纸尿裤工厂定货。宝洁公司在接到定货后,将订购商品配送到各店铺,并实施在库管理。与整个商品前置时间缩短相适应,两个企业之间的结算系统也采用了EFT(电子基金转换)系统,通过这种系统企业之间的财务结算就不需要传统的支票形式来进行,而是通过计算机以及POS终端等电子设备来完成。供应链协同管理的典范在持续补货的基础上,宝洁又和沃尔玛合力启动了CPFR协同计划、预测与补货流程。这是一个有9个步骤的流程,它从双方共同的商业计划开始,到市场推广、销售预测、订单预测,再到最后对市场活动的评估总结,构成了一个可持续提高的循环。流程实施的结果是双方的经营成本和库存水平都大大降低。沃尔玛分店中的宝洁产品利润增长了48%,存货接近于零。而宝洁在沃尔玛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也增长了50%以上。基于以上成功的尝试,宝洁和沃尔玛接下来在信息管理系统、物流仓储体系、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预测与合作体系、零售商联系平台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持续、深入而有效的合作。宝洁公司甚至设置了专门的客户业务发展部,以项目管理的方式密切与沃尔玛的关系,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灵活高效的物流配送使得沃尔玛在激烈的零售业竞争中技高一筹。沃尔玛可以保证,商品从配送中心运到任何一家商店的时间不超过48小时,沃尔玛的分店货架平均一周可以补货两次,而其他同业商店平均两周才补一次货。通过维持尽量少的存货,沃尔玛既节省了存贮空间又降低了库存成本,最终使得沃尔玛的销售成本比行业平均标准低了近三个百分点。而更大的利益其实是软性的。宝洁和沃尔玛的合作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物流层面,它们开始共享最终顾客的信息和会员卡上的资料。宝洁可以更好地了解沃尔玛和最终客户的产品需求,从而更有效地制造产品。总而言之,供应链协同管理模式大大降低了整条供应链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对顾客需求的反应速度,更好地保持了顾客的忠诚度,为双方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根据贝恩公司的一项研究,2004年宝洁514亿美元的销售额中的8%来自沃尔玛,而沃尔玛2560亿美元销售额中就有3.5%归功于宝洁。宝洁与沃尔玛创造了制造商与零售商紧密合作的样板,越来越多的商家与厂商开始建立亲密接触。全美最大的仓储零售商好市多量贩店、塔吉特,还有法国的家乐福都在努力朝向这一模式努力。对中国企业的启示现今的中国流通领域,制造商和连锁零售企业在合作中存在着激烈的对抗。从表象上来看,主要是源于在产品价格和营销政策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却是源于对渠道控制权的争夺,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对产品资源、营销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抢夺和攫取。连锁零售企业以压低进价、推迟付货款以及收取进场费、节日促销费等方式企图尽量占有厂家资源,并将成本转嫁给制造商。而制造商为了避免失去主动,不得不继续保持原有的效率不高的自有渠道,以最大限度地维持对产品价格和货物走向的控制,以期对连锁零售企业进行战略制衡。这样你来我往,双方的成本自然居高不下,赢利能力和成长性均受到严重制约。而“宝洁-沃尔玛模式”告诉我们,要改变这一现状,制造商和零售商必须摒弃“冷战思维”,应在建立充分信任关系的基础上,把对渠道资源的抢夺和攫取转移到对供应链的再造和价值的增值上来。(转载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2-12-31]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第十三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五条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六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八条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七)卫生用农药;(八)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九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第二十一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第二十二条 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第二十三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第二十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第二十八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第二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三十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第四十条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2022-12-31]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农 药 管 理 条 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第三章 农药生产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第四章 农药经营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第五章 农药使用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四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第五十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12-31]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二、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三、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3”代表临时登记;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gov.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第12-32位:为随机码。四、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五、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六、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农业部 2017-09-11

[2022-12-3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构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形成可追溯链条

2月16日下午,国新办就“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司长段永升表示,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筑堤工程,着力推进质量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制度改革,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进一步明确老年人、学生、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消费品质量安全要求,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水泥、电线电缆等重点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管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推进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线上线下一体化质量监管。构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链条。